普拉固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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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淘宝双11活动【公布日期】202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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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其他
正文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重生之政界千金01
  李某某、刘某某贩卖、运输案——对于涉案数量巨大且系再犯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均依法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贩卖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人在服刑期间系狱友。2018年7月4日,李某某与刘某某商定共同出资购买,李某某指使侄儿李某甲伙同刘某某驾车从山西省太原市前往四川省金堂县购买8千克甲基,后李某甲、刘某某二人驾车运输从四川返回太原,各自携带约4千克甲基离开。根据李某某的安排,李某甲将300克甲基贩卖给他人,获利9万元。此外,李某某还于2018年6月5日在山西省代县卖给他人3000克,2018年6月11日卖给他人甲基100克。2018年7月6日凌晨,民警在太原市某小区将刘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5袋。2018年10月26日,民警在山西省五台县抓获李某某,查获其随身携带的9袋,在其租住的太原市某小区房间查获一支和一支非。
  【裁判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而向他人贩卖,指使他人购买运输,非法持有支,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运输罪和非法持有支罪。被告人刘某某购买运输,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罪。遂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运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核准,二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严格审慎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运输甲基8000克,数量巨大,贩卖3000克、甲基400克,且系累犯和犯罪再犯,主观恶性深。被告人刘某某运输甲基8000克,运输数量巨大,系犯罪再
犯,并具有多次前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对该二人判处死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突出打击重点、严惩犯罪的严正立场。正方体公式
 
02
  周某某窝藏、转移毒赃案——明知是他人贩卖所得赃款还帮助保管被判重刑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初,程某某、石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双方约定石某某向程某某购买,于同年12月16日在山西省晋城市交易。2016年12月15日,程某某携带7包甲基,以到晋城游玩为由,邀被告人周某某与其同行,二人乘坐大巴车从重庆抵达西安,后租车从西安到晋城。此时,周某某尚不知程某某此行目的及随身带有的事实。2016年12月16日21时许,在晋城市某小区石某某以19.82万元向程某某购买了7包甲基。周某某在场看到双方交易,才意识到程某某在。此后,程某某让周某某帮助拿着钱。当日公安民警将携带毒资准备返回重庆的程某某、周某某抓获,从周某某随身物品中查获其帮助保管
的毒资17万元,扣押程某某现金28200元。
蛋黄
  【裁判结果】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贩卖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犯罪所得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窝藏、转移毒赃罪。遂以被告人周某某犯窝藏、转移毒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在进行贩卖、运输活动时,为掩人耳目以游玩为名邀请他人陪同。受邀人在受蒙蔽的情况下被卷入犯罪中,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陪同过程中,一旦发现了邀请人随身携带或者与他人进行交易,却既不举报又不离开,仍然陪同邀请人,甚至还帮助其保管与犯罪相关的财物,则其主观上已经具有了帮助犯罪分子隐匿罪证,妨害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应依法予以惩处。需要注意的是,毒赃不仅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所得财物,还包括利用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从事孳息或者经营活动所获取的财物,如金钱、股票、利息、股息、用犯罪所得购置的房地产、经营的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