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三大法学流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而本文就是从法的理论基础、法的研究方法、及其对现实生活的影响这几个方面,对三者的优劣势进行比较分析。
一、法的理论基础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经历了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和现代自然法这几个历史阶段,它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而其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各有侧重点,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下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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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学在现代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其中,凯尔森指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
社会学法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社会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狄骥提出了"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埃利希则以提出"活的法律"的观点而闻名于世。他认为,这种"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他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
二、法的研究方法
新自然法学派的研究方法为价值的研究方法,其更强调法的正当性,即立法、司法、执
法,以及法律制度、法律理念本身是否符合最广大人类的普世价值观,认为在实然法之上还有一个更
高的标准,即应然法,凡是不符合应然法的实然法都不是真正的法,即“恶法非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为规则的研究方法,其更强调法的来源,认为凡是由法定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就是真正的法;而确实对立法权正当性、立法程序正当性、实然法本身正当性的考量,所以是恶法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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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社会法学派则为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其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法治就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对社会的能动反作用。曲的组词
招财的图片头像三、法对现实生活的影响
任何事物的产生总是由于某种需要;而它产生之后,也必然首先服务于这种需要,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正是应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政治的需求而产生的。19世纪中叶,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稳固,古典自然法学"自由、平等、权利"的抽象口号已不能满足他们巩固既得利益、加强社会控制的要求,因此,历史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他们带来了具体明确的法律观念、严谨的逻辑体系从而维持了现实的法律秩序。二次大战中,法西斯势力给世界人民造成了巨大灾难,法社会学"对症下药",倡导社会本位,注重法与社会生活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主张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随着西风东渐,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的、传统的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明过渡"。尽管中西法律文化的底蕴和发展的路径大相径庭,但谁也无法否认人类社会和法律科学发展规律的客观性,无法否认市场经济社会关系的共
同性,也无法否认西方法律文化发展至现代的先进性和一定程度的普适性。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精神的法律文明体系已成为当今社会的共识。而在借鉴的过程中,我们必需首先关注西方的法哲学思想,因为它是法律文化首要的组成部分,思想代表着"知",而制度代表着"行",不知者,无以为行。要知道,在我们虚心"求道"于西方,几从"虚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研究现代西方法学流派绝不是奢侈的娱乐;它"实体性"的思想、它对法学的研究方法乃至学术的精神,都当为我们所重视和学习的。
泉港绿笛山庄总的说来,三大法学流派都从一个不同的侧面揭示了法学研究的路径,它们虽然不是真理,但却是人们永恒探索真理之路的台阶,有利于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观察法律问题。新自然法学提示人们注重的法的价值支柱和道德性,在法制建构时必以某种准则为依据,从而避免了法律丧失实质的正义,也避免了法学堕落为纯技术性的学科。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实定法"的研究,对于法律规范、法律结构、法律秩序及法律体系内部各要素的统一等等命题均有深入的探讨和卓越的贡献。他们所采用的逻辑分析和实证主义的方法,更是后人研习法律的必要工具。社会法学派则倡导"社会本位"的理念,重视法律与社会生活及其它学科之间的联系,不仅如此,他们所采用的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及实用主义的态度,更是深远地影响了西方乃至全世界法学的发展趋势。
对于批判法学的观点,特别是其对传统法学观点批判的四个方面,我并不是完全赞同。
我认为,法是否具有客观中立性,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其中传统法学认为法从来都不具有确定性,这是片面的说法,只能说法具有相对确定性,但不能说从来都不具有确定性,它在某一时间段是确定的,只是受到客观环境的影响,发生来渐变。其次,在法是否反映共识的这个问题上,这就要看法的产生或者说其制定是否反映了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看来,应该说是比较公平的,至于是否存在暗箱操作或者腐败我不得而知。最后,批判法学认为法是一定社会结构或历史发展发展趋势的必然产物,这一点我是十分赞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