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致: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浩风工字(2015)第005号
根据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股份公司”)与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5月1日前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于2012 年8月9日出具了浩风工字[2012]第001 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浩风工字[2012]第001 号《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针对中国证监会121477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査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所涉问题于2012年12月28日出具了浩风工字(2012)第003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3年3月29日出具了浩风工字(2013)第00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3年9月12日出具了浩风工字(2013)第006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4年4月28日出具了浩风工字(2014)第004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14年9月3日出具了浩风工字(2014)第015号《补充法律意见
书五》,于2015年3月11日出具了浩风工字(2015)第00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六》。针对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3月26日下发的补充反馈意见的所涉问题于2015年3月31日出具了浩风工字(2015)第00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七》。针对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4月3日下发的补充反馈意见的所涉问题于2015年4月8日出具了浩风工字(2015)第003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八》。针对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4月23日下发的补充反馈意见的所涉问题于2015年5月6日出具了浩风工字(2015)第004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九》。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5月15日下发的《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项目准备工作函》”)的所涉问题),对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针对相同反馈问题答复所引述各种交易、结算金额、采购金额、比重等数据存在不一致、删减或增加系因发行人的统计口径变化和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至今报告期的更迭所致,相同反馈问题答复及引述的数据均以最新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简称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一、(项目准备工作函问题一)“关于中飞有限设立时委托持股。(1)“依据哈尔滨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政策,在哈尔滨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的创业园内已投资设立企业的投资人若再投资设立新企业且股权比例不低于30%,可享受房租、水电和供暖等优惠。”请提供前述描述的相关依据。(2)请补充刘士平、王桂香、朱莹的简历,其近亲属是否在中核系统或东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任职。(3)“王
春雨自1995年起在其他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富有公司管理经验,中飞有限实际出资人一致决定聘用王春雨担任新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说明王春雨1995年至中飞有限设立之前的任职单位
及职务,委托持股股东不在一个单位任职的情况下如何统一想法选择王春雨代持股份,对王春雨代持股份的信任基础及风险防范措施是什么。(4)中飞有限设立时杨志峰没有签委托持股协议的原因解释为周静出资资金为夫妻共有财产,请说明2010年改制前周静将股份转让给杨志峰的原因。”。
为查验本题所涉事项,本所律师核查了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确认函》;刘士平、王桂香、朱莹的简历及近亲属情况调查表、王春雨的简历及近亲属情况调查表、发行人的股权代持协议、解除协议等并访谈了发行人相关自然人股东。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意见如下:
(一)“依据哈尔滨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政策,在哈尔滨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的创业园内已投资设立企业的投资人若再投资设立新企业且股权比例不低于30%,可享受房租、水电和供暖等优惠。”请提供前述描述的相关依据。
1、2012年5月10日,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出具《情况说明》: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有国家级高科技创业中心,在创业中心下建设了若干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海外学人创业园是其中
一个,依据《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海外学人创业园,鼓励留学回国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同时鼓励区内企业再投资兴办相关联的高新技术企业,但要求园内企业个人股东在相关联企业中占有的股份数不低于30%。哈尔滨中飞新技术有限公司是经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批准入区的,在海外学人创业园按园内关联企业入区形式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2、2012年5月30日,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创业园鼓励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人再投资兴办相关联的高新技术企业,如企业投资人在再投资兴办的关联企业中股权比例不低于30%,则相关联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样享受创业园的相关优惠政策,如:(1)、享受相关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2)、该企业租用创业园提供的办公用房,第一年免30平方米的租金、水电费、采暖费,第二年减半征收;此外创业园要求担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的投资人应为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或主要股东。哈尔滨中飞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飞公司”)设立时企业主要投资人是韩忠健(此前在创业园
中已经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哈尔滨中佳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创业园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且属于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的创业园内由企业投资人再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创业园的相关优惠政策。中飞公司设立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的股东王春雨亦为企业的主要投资人。中飞公司的设立以及股东韩忠健、王春雨的投资比例符合创业园当时的政策和要求。
3、2012年8月3日,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确认函》:中飞公司2006年7月以韩忠健关联公司的名义进驻创业园,2010年3月从创业园迁出,在此期间中飞公司享受了创业园房租、水电和供暖等优惠政策。我单位不会要求中飞公司返还在创业园存续期间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不会对中飞公司进行任何处罚或主张任何权利。
(二)请补充刘士平、王桂香、朱莹的简历,其近亲属是否在中核系统或东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1、刘士平的简历及其近亲属是否在中核系统或东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1)、刘士平简历
1963年1月出生,男,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1979年初中毕业;1980年10月至1998年12月,任东北轻合金有限公司109车间包装工人;1990年9月至1993年,在哈尔滨政法干警学校法律专业学习;1998年12月至今,从事公路货物运输及旅游客运等工作。
(2)、刘士平近亲属情况
2、王桂香的简历及其近亲属是否在中核系统或东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1)、王桂香简历
1953年2月出生,女,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居留权。1968年9月至1971年,在桦川读高中;1971年8月至1975年4月,在家待业;1975年4月在双鸭山市岭东区东兴大队下乡;1977年8月返城到双鸭山市钢铁厂工作;1979年9月调入东北轻合金有限公司工作;1998年9月退休;2010年10月至今,任中飞股份监事。
(2)、王桂香近亲属情况
3、朱莹的简历和其近亲属是否在中核系统或东轻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1)、朱莹简历
1972年4月出生,女,汉族,中国国籍,无永久居留权,大专。1986年9月至1989年7月,在长春市第五中学读书;1989年9月至199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