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申请书
银行
我公司与贵行开户企业达成启动工程建设的委托借款意向,我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为其开发建设工程提供启动资金,协助其完成工程建设,形成有效的固定资产。委托借款资金总额为1000万元,按照用款计划分期分批存入贵行委托贷款资金帐户。贷款期限为半年,贷款利率按零利率执行,现提出申请,委托贵行代为发放该笔贷款,恳请贵行批准。
我公司与贵行商定的具体委托事项内容如下:
1:负责协助收回贷款本金;如借款人逾期不还,贵行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通告借款人其他开户银行扣款清偿;
2: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按计划用款,保证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协助监督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不出现破产、解散、分立、兼并、租赁、转让、承包等恶意抽逃贷款资金的行为,发现借款人此类行为及时通告我公司;
3:负责监管本项下借款人质押物和权利凭证;
4: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建设工程的执行情况;
5: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能够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由贵行与借款人完成固定资产抵押贷款或由贵行处置上述资产归还;
本申请人在此郑重声明:委托资金为我公司自有资金(或专项理财资金)且合法合规,委托贷款的资金损失由我公司自行承当。以上真实、准确、完整,望贵行在接到我公司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后,尽快予以答复。我公司在接到贵行确实认回执后,将立即携带相关法律文件前往贵行办理业务。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银行):
我公司与贵行开户企业 公司已达成启动工程建设的委托借款意向,我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
专项理财资金)为其开发建设工程提供启动资金,协助其完成工程建设,形成有效的固定资产。委托借款资金总额为 万元,按照用款计划分笔存入贵行委托贷款资金帐户。贷款期限 年,贷款利率按照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现提出申请,委托贵行代为发放该笔贷款,恳请贵行批准。我公司与贵行商定的具体委托事项内容如下:
1:负责协助收回贷款本息;如借款人逾期不还,贵行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通告借款人其他开户银行扣款清偿;
2: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按计划用款,保证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协助监督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不出现破产、解散、分立、兼并、租赁、转让、承包等恶意抽逃贷款资金的行为,发现借款人此类行为及时通告我公司; 贷款申请书
3:负责保管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有)的抵押物,质押物和权利凭证;
4: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建设工程的执行情况;
5: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六十天,能够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由贵行与借款人完成固定资产抵押贷款或由贵行处置上述资产归
还;
6:负责代扣、代缴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应缴税款;
本申请人在此郑重声明:委托资金为我公司自有资金(或专项理财资金)且合法合规,委托贷款的资金损失由我公司自行承当。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望贵行在接到我公司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后,尽快予以答复。我公司在接到贵行确实认回执后,将立即携带开户手续及相关法律文件前往贵行办理业务。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银行确认回执(意见):
公司的建设工程符合我行委托贷款的相关规定,我行同意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经我行研究决定,同意接受贵公司提出的六条委托事项,并将按照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认真落实执行。
经与银行协商同意按此样本操作: 银行公章:
企业法人(签字 ): 行长签字:
企业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借款申请书
xxxxxx于xx年成立,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xxxxxx。
公司因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向xxxxx贷款xx万元,xxxxxx委托xxxx银行xx支行发放贷款。
xxxxx
年月日
【产品定义】
(一)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当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二)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2.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银行境内分支机构。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4.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三)银行暂不受理以下委托人提出的委托贷款业务:
1.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2.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3.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业务范围】
(一)银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二)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三)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那么上只办理系统内(
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四)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贷款规定】
1、贷款利率
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委托贷款利息原那么上按季结息,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息。委托资金账户留存余额款,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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