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2.13
【字 号】鄂应急办函〔2022〕8号
【施行日期】2022.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
关于春节的文章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和对待春节后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工作,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特殊性、严肃性和极端复杂性,充分认识节后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前后因设施设备缺乏维修保养、返岗工人收心不够、新招工人教育培训不到位等带来的风险,坚决消除麻痹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要按照矿安〔2022〕3号文件和《省非
煤矿山专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第一季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非煤安专办〔2022〕1号)要求,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聚焦阶段性重点工作,采取务实管用措施,突出精准发力,做到谋划到位、部署到位、排查整改到位、检查验收到位、督导督查到位、履职尽责到位,扎实夯实基础、守住底线,严防因把关不严,仓促复工复产出现漏管失控,发生事故。
  二、严格工作程序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应急管理系统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视频会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依法办事,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按照属地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对辖区内非煤矿山进行安全风险研判,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工作方案,明确和细化复工复产程序、必要条件(标准)、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分级、分类、有序组织复工复产。企业要精心做好复工复产前的准备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制定本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各系统、各环节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时整治排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确保符合复工复产必要条件(标准)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
  三、严格检查验收
  遵照“谁主管、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地要按照《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露天)矿山复工复产检查验收十条规定》要求,从严把关,绝不能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简化程序、“一哄而上”。对因假期停产拟复工复产,且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及以上的,可由企业自行组织检查验收,符合复工复产必要条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备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后,即可复工复产;对安全风险等级为D级、尚无安全标准化等级、上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责令停产整顿、长期停工停产等矿山,必须经当地监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并履行相关签字手续后,方可复工复产;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能到岗履职、从业人员培训不合格、未全面排查治理隐患、矿山主要生产系统和设施设备(通风、排水、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尾矿库排洪和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以及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复工复产。
  四、突出重点难点
  要深刻汲取近年来省内外春节后复工复产期间发生的多起矿山事故教训,扎实开展非煤矿
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一是加强对外包队伍的监管。深化外包队伍专项整治成果,严厉打击以包代管、假资质、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外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和人员培训。二是加强教育培训。深化矿山安全宣讲教育活动成果,所有非煤矿山企业从2月中旬起至4月底,要结合复工复产岗前培训要求,参照《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安全宣讲教育活动的通知》(鄂应急办〔2021〕16号),利用1至2个月的时间,开展全员宣讲教育活动,推动从业人员提升安全素养,强化法治观念,增强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的能力。三是加强矿领导带班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重点岗位24小时值班和矿领导带班到现场制度,认真做好矿区疫情防控工作,全面排查职工思想、身体状况,紧盯动火、爆破、检修、吊装、探放水、提升运输、皮带运输、火工品管理、敲帮问顶等关键环节,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全面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严格监管执法
  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上级公司要加强对复工复产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工作走形式、走过场,方案不具体、检查不全面、问题隐患突出、不履行签字手续的一律责令停产,重新组织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隐患的,要纳入失
信“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对未认真开展全员安全宣讲教育活动的,一律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对未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在复工复产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甚至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3号,自行在国家矿山安监局网站下载)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