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one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
离婚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
向基金会捐赠
协议转让
减持新规
定向资产划转
☐申请材料
(一)继承所涉证券过户
◆《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证券权属证明文件
法律文书应注明被继承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股份持有情况、继承人的证券账号、姓名与身份证件号码、证券代码及过户数量等可以确定继承财产范围及证券权属的信息。✓可以为:继承公证书/已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
◆权益披露
如属于需要进行权益披露的,有关权益披露义务人需履行权益披露义务,并提供权益披露公告。
☐能够说明证券权属的法律文书
✓继承公证书;
✓已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备注:
•  A.中国结算不接受小额继承公证书(即仅列明某人暂时保管遗产并承诺后期进行分配),投资者需提交明确遗产分割事宜的继承公证书。
•  B.公证书结论中,继承人为多人且继承证券数量无法均分,建议表述为“甲继承**股,乙继承**股,丙继承**股”;或者表述为“甲、乙、丙共同继承”,以均分为处理原则,如涉及无法均分的零碎股,要求继承人协商一致,在过户申请表中填写过户数量,并亲自签名。
•  C.公证书出具后发生权益分派,导致实际继承证券数量与公证书不一致的,继承人无需修改公证书。派发的法定孳息按照公证书列明的分配比例分配给继承人,过户申请表按照实际继承数量填写。
•  D.如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未成年、精神病患者等),其法定监护人要求代为行使继承权,将遗产登记在法定监护人名下的,建议在公证书中就相关事宜进行明确。
☐能够说明证券权属的法律文书✓继承公证书;
✓已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
协议。备注:
1、法律文书中未列明身份证件及号码的,需列明证券账户号码,如均未列明,需通过出生年月等信息与投资者的身份核对一致。
2、判决书、调解书的内容中,应列明由何人继承、继承数量或归属情况。如果继承人为多人且继承证券数量无法均分,建议表述为“甲继承**股,乙继承**股,丙继承**股”;如果无法均分且表述为“甲、乙、丙共同继承”,要求继承人协商一致,在过户申请表中填写过户数量,并亲自签名。
3、如提供一审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要求附上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生效证明原件,或其他证明法律文书生效的相关文件;如提供二审判决书,则不需要生效证明文件。
4、如提供一审法院调解书的,还可以提供全部当事人签署的法院调解书送达回证复印件作为生效证明。
5、调解协议需附法院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书,协议中应包括过户双方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股份的过户数量或归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