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十要十不准
1、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不准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言行,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组织及其它宗教组织。
2、要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廉洁从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准强制学生购买规定以外的教辅材料、音像制品和其他商品,不准以任何名目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3、要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严禁不公正对待学生,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禁止强迫学生转学、退学、将学生撵出课堂。
4、要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讲究教学艺术,提高课堂效率,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准搞有偿家教,不为社会办学机构组织生源。不把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严谨治学,潜心钻研业务,提高教学质量。不准违规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和布置体罚性作业。
6、要尊重家长,善于同家长交流,注意方式方法。不准随意指责、训斥家长,不准利用教师职位让学生或家长为自己办私事,收受、索要或变相索要家长钱物。
7、要爱岗敬业,志存高远,甘为人梯,乐于奉献。遵守教学常规,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准擅自停课、缺课、酒后上课、上课迟到、早退、不批改学生作业,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
8、要诚实守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不准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玩忽职守。
9、要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不准搬弄是非,破坏团结,谩骂殴打他人,搞帮派分裂活动。
10、要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作风正派,举止文明。不准在校园内衣冠不整、奇装异服、说脏话、粗话、吸烟,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Ο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汪清县教师违反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十要十不准》
处罚条例
为了规范教师师德行为,保障和监督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根据《汪清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十要十不准》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延边州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违法处理规定》,制定本处罚条例。
教师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十要十不准》的,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十不准”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违犯《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散布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言论的。
2、利用教育教学活动宣扬封建迷信主义、宗教信仰及腐朽思想的。
违反前两款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教育局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和开除处分。
3、参加组织或其它宗教组织,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处分。
二、违反“十不准”第二条,有强制学生购买规定以外的复习资料、音像制品和其它商品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教育局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职处分;以其它名义乱收费的,所收费用如数退还,并给予记过、记大过和降职处分。
三、违反“十不准”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打骂学生
2、体罚学生(包括罚站、将学生撵出课堂等)。
3、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的。
4、歧视、讽刺、挖苦学生,造成身心伤害的。
违反前款情节轻微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教育局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开除处分。
四、违反“十不准”第四条,搞有偿家教的,所收钱款如数退还,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开除处分。
五、违反“十不准”第五条,随意加重学生负担,影响学生身心健康或是布置体罚性作业的,情节轻微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教育局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职处分。
六、违反“十不准”第六条,有与家长打骂、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情节轻微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造成影响的,由教育局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职、降薪处分,并如数退还收受的钱物。
七、违反“十不准”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停课、缺课的;
2、不批改学生作业的;
3、上课迟到、早退的;
违反前三款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
4、酒后上课的;
5、上课接手机的。
违反四、五款一次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以上的,由教育局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处分。
八、违反“十不准”第八条,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荣誉、职称的,取消所取得的荣誉、职称,并给予记过处分;因玩忽职守而造成学校财产损失或学生人身伤害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处分。
九、违反“十不准”第九条,有搬弄是非、破坏团结,造成教师之间打仗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处分;造成邻里不和、纠纷严重、影响恶劣的,教师有责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和降职处分。
十、违反“十不准”第十条,有衣冠不整、奇装异服、奇型怪发、说脏话、粗话,校园内在学生面前吸烟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教育局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十一、凡是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教师,当年不得评优、晋级,并扣当年奖励工资,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取消该教师所在学校当年的评优选先资格,并重新认定该校的师德校等级。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师德规范
——文件摘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我县一些教师自身的思想素质、师德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部分教师存在着有损教师形象和失德违纪的问题,极少数教师存在着屡禁不止的师德问题。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已成为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重点要解决的问题
1、解决教师中存在的职业倦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在岗不敬业、在位不尽职、只教书不育人等问题。
2、解决教师中存在的收受学生钱物,搞有偿家教,为社会办学机构组织生源,组织学生征订各类资料等问题。
3、解决教师中存在的对待学生不公,缺少爱心和责任感,歧视学生等问题。
4、解决教师中存在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特别是打骂学生,语言粗俗,伤害学生尊严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