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离职证明中载明有劳动争议?
现在大多用人单位新员工入职都会要求提供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离职证明,要求提供离职证明有什么作用呢?
1、证明劳动者与原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招用在职的员工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证明员工与原单位是否存在竞业限制,有竞业限制的大多会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说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入职,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通过职工在上家单位的工作年限、岗位等确定其工作经验。
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入职,审查离职证明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员工离职时与公司有纠纷,公司开具离职证明时可以写明存在劳动争议、违反规章制度解除等内容吗?因离职证明而被拒绝录用产生的损失可以要求原单位赔偿吗?
判例1:离职证明中载明存在劳动争议被拒绝录用 要求赔偿被驳回:
宋某2016年8月进入某公司从事种植技术员岗位,2017年12月宋某离职,之后以未支付加班工资等诉求申请劳动仲裁。
2018年3月,公司为宋某开具离职证明,内容中表明了宋某的合同时间、合同解除时间等,同时写明宋某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开具证明时尚在仲裁期间),离职证明有宋某签名和公司盖章。
之后宋某因离职证明中与单位存在劳动争议,应聘某绿化工程公司技术主管时被拒绝录用。
宋某认为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违反法律规定,给自己造成损失。于是提出诉讼,要求公司重新开具离职证明,声明原证明无效;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3月至重新开具之日的工资损失以及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皆驳回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判例2:离职证明中载明严重违反制度解除 被判赔偿经济损失
高某2012年8月进入某金融服务公司,主要工作是客户开发和维护。
2013年6月,公司因业务需要将高某调至新部门工作,高某不愿去新部门报到,就没有到公司上班了。
公司向其发送的《限期到岗通知》,高某也并没有理睬,随后公司又向他发出《限期返岗通知》,要求高某限期回到原来的部门继续工作,高某也表示不考虑返岗。
随后,公司通知高某到公司办理离职,在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中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为高某拒绝合理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高某离职时并未与公司产生争议,三个月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高某诉请由于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导致自己三个月没有到工作,要求公司赔偿自己三个月没上班的损失,以及重新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仲裁委支持了高某的仲裁请求。
因离职证明导致不到工作能不能要求赔偿?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在之后求职过程中不被录用,从而产生纠纷,却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判罚规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离职证明格式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离职证明的格式,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
用人单位不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需要赔偿经济损失。而离职原因和是否存在劳动争议不是离职证明的必备内容,也没有禁止离职证明中添加这些内容,虽然填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属实,但还是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些用人单位利用离职证明中的不利内容会影响之后员工的就业,胁迫员工放弃某些权益申诉,实际上存在很大的风险。虽然有胜诉的案件,但这种给劳动者后续工作设置障碍的行为,损害劳动者利益,大概率会以赔偿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