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模板应该包含的内容有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期、⼯作岗位、在本单位的⼯作年限等。除此之外,⽤⼈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也必须加盖公章并注明出具证明的具体⽇期。“离职原因“则并不成为离职证明必须包含的内容,同样是《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单位只需简单注明离职原因是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就可以。
⼀、模板应该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离职证明模板应该包含的内容有、解除或者的⽇期、⼯作岗位、在本单位的⼯作年限等。除此之外,⽤⼈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也必须加盖公章并注明出具证明的具体⽇期。“离职原因“则并不成为离职证明必须包含的内容,同样是《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单位只需简单注明离职原因是劳动者主动的就可以。
⼆、离职证明应该怎么开呢?
⾸先,这个证明是需要由职⼯离职的单位开具的,上⾯应当应当写明离职员⼯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期、⼯作岗位、在本单位的⼯作年限等。这些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注明的信息,同样也是离职证明的必备信息。其次,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写上开具证明的⽇期。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般都有很多公章,如公司的财物章、⼈⼒资源章、合同专⽤章等多种公章,这些公章虽然都有法律效⼒但是⽤途并不⼀样,向离职证明这种以公司名义发出的证明,离职⼈员最好申请加盖原单位的公章,即有公司全称的公章,这样证明效⼒要更⼤,离职证明也更规范。此外,离职证明只适⽤与合同期满或主动申请离职得到公司同意的员⼯,如果是被公司辞退或开除的员⼯,公司可以为其出具开除证明书,⽽不是离职证明书。
如果在离职时,单位并没有主动开具离职证明书,那么离职员⼯最好主动向其⼈⼒资源部门索要,对这项要求单位是没有任何理由拒绝的,为离职员⼯开具离职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我国《》第五⼗条明确规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五⽇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关系转移⼿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约定,办理⼯作交接。⽤⼈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作交接时⽀付。⽤⼈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的劳动合同的⽂本,⾄少保存⼆年备查。”这⼀条款不仅明确规定了⽤⼈单位在劳动或终⽌后负有出具证明、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续的义务,⽽且设定了期限的要求,明确规定了⽤⼈单位妥善保管有关劳动合同⽂本,接受检查监督的义务。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个职员不得与多个单位建⽴,故⽽单位在招聘职员时,会要求对⽅拿出与上⼀个单位已经结束劳动关系的证明,若是拿不出,单位可以不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不管是主动离职还是被迫离职,都可以要求单位开具该证明。
离职证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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