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制度(8篇)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公司员工的治理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适用范围。
    (一) 本公司员工的治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 本规章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二、聘用
    第三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需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新进人员事务处理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办公室办理聘请录用事宜。
    第四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办公室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
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应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因品德不良或效劳成绩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应随时停顿试用,予以辞退;试用未满三日者,不给工资。
    第六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办公室送交以下表件:
    (一)户口复印件及医院体格检查表。
    (二)最终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三)保证书及三个半月内半身免冠照片4张。
    (四)试用同意书。
    (五)人事资料卡。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七条 凡有以下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者。
    (四)拖欠、挪用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品德恶劣,曾被开除者。
    (七)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 员工一经录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状况应与本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分八个职级。从业人员晋升方法另订。
    第十四条 保证人如需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证人另外到保证人,办
理新的保证手续后,才能解除其责任。
    第十五条 保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马上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以下事情发生后十五天内,另外我到连带保证人。
    (一)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四)不欲连续保证者。
    第十六条 被保证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拖欠公款等状况,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第十九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休息另订公布实施。但因特别状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其次十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天处理。
    其次十一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以下规定处理:
    (一)迟到、早退。
    1、 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头后三分钟至十五分钟到班者为迟到。
    2、 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 超过十五分钟后,才打卡到工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职(工)半日论。
    4、 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 下班而遗忘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后视为不早退。
人事制度    (二)旷职(工)
    1、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工)论。
    2、 托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工)论。
    3、 员工旷职(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 无故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职六日或一年旷职达十二日者,予以辞退,不发给资遣费。
公司人事治理制度 篇二
    第一节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治理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公司企业人事治理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爱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开工资和人事治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治理。全部员工都必需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需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规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开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用、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其次节编制及定编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进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需按第
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前方准实施。特别状况必需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需提前2个月作出规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治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十、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规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员工的聘(雇)用
    十一、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十二、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根据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