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2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养护工程监理可参照执行。
1.0.3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
l.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监理合同。
4.施工合同。
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7.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函件。
1.0.4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l.0.5监理单位应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1.0.6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1.0.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
2.0.1监理
监理人员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2.0.2 监理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2.0.3监理机构
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2.0.5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中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监理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2.0.7驻地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2.0.8监理计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9 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2.0.10巡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性巡回检查活动.
2.0.1l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部位施工全过程进行的监理。
2.0.12试验工程
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的试验路段或工程部位。
2.0.13标准试验
在工程开工前,为确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含水量、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验标准所进行的试验。
2.0.14自检
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进行的旨在检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的试验、检测。
2.0.15公路机电工程监理
公路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隧道机电系统等工程的监理。
2.0.16公路机电工程试运行期
机电工程完工至交工验收之间,调整系统运行参数使之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检验系统设备工作稳定性的时期。
3一般规定
.3.0.1监理机构设置 I
高速和一级公路可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开工里程在20km以下的,宜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和养护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一级或二级监理机构。
公路机电工程可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3.0.2监理人员配备
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应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工程条件和施工阶段等因素,按保证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的原则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每年每50
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独立大桥、特长隧道工程每年每3000万元建安费宜配备交通部核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上述配置可在0 。8~1。 2的系数范围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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