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3年05月13日实施:2014年03月01日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项目监理机构
3.1一般规定
3.2监理人员职责
3.3监理设施
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一般规定
4.2监理规划
4.3监理实施细则
5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5.1一般规定
5.2工程质量控制
5.3工程造价控制
5.4工程进度控制
5.5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6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
6.1一般规定
6.2工程暂停及复工
6.3工程变更
6.4费用索赔
6.5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6.6施工合同争议
6.7施工合同解除
7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7.1一般规定
7.2监理文件资料内容
7.3监理文件资料归档
8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8.1一般规定
8.2设备采购
8.3设备监造
9相关服务
9.1一般规定
9.2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9.3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1总则
1.0.1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相关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监理单位
依法成立并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相关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项目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注册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
2.0.8专业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
2.0.9监理员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监理人员。
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监理细则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2工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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