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员日常巡视细则
监理细则1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质量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4、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构进行验收。
5、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6、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7、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紧急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通过电话、传真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事后应形
成监理报告。
8、监理人员应将巡视情况详细记录在《监理日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