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2.24
∙【字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施行日期】2018.04.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办法》已经2018年2月1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
2018年2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避免、减轻天气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是指因大风、暴雨、暴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重大天气气候事件。
第四条 大风、暴雨、暴雪天气(以下统称不良天气)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科学防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不良天气灾害防御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建立健全灾害防御机制,加强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不良天气灾害防御、信息共享机制及应急处置体系,提高防御能力。
不良天气灾害易发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灾害防御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和完善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御责任。
第六条 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等防御工作。
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民航)、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民政、通信、广播电视、旅游、教育、经济与信息化、水利、电力、煤炭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不良天气灾害防御措施,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共同做好不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不良天气灾害的次数、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灾害数据库,并根据灾害分布情况和评估结果,划定不良天气灾害风险区域,制定相应防御措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不良天气灾害风险区域,实施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城乡发展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种植结构调整和设施农业发展规
划,启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型经济开发,以及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减轻不良天气影响。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不良天气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预防与预警信息发布、传播
第十条 不良天气灾害根据大风风力等级,暴雨、暴雪强度和持续时间,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次实行蓝、黄、橙、红四级灾害预警,灾害预警级别及防御措施逐级提高。
第十一条 不良天气灾害易发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灾害防御管理制度,采取灾害防御措施,有效防范灾害风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开展灾害风险预警,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加强巡查和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三条 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不良天气警报和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并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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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传播不良天气警报和灾害预警信号。
不良天气灾害橙和红预警期间,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通过直播、滚动播放,、微博、网络推送和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不良天气实况和防御指引,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
第十五条 学校、医院、商场、农贸市场、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受不良天气影响的单位,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传递灾害预警信息,帮助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第三章 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不良天气警报和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
据具体情况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应急处置宣传动员,做好先期防范和灾害应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不得制造、传播谣言。
第十八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以及文物保护重点单位等,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危险物品的建(构)筑物、重点文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不良天气引发灾害。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通信、电力、水利、供排水、供气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等公用基
础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气象台站发布的不良天气警报和灾害预警信号,做好设备设施维护、险情排查和抢险准备。
公路、铁路、民航应当根据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及时调整运行计划和客运班次,疏导滞留旅客,保证运营安全。
第二十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做好应急准备,及时营救受灾人员,并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社会公众应当关注不良天气动态,维护自身安全,避免到不良天气发生的区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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