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就业政策的公众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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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事天地》2015年第10期
        我国积极就业政策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现行积极就业政策已经实施了近7年,亟须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以根据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积极就业政策。
农民工创业        公共政策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过程的效果、效益、效率和公众回应加以判断、评定并由此决定政策变迁的活动。公共政策评估的标准包括目标标准、投入标准、公平与公正标准、效率标准和公民参与与回应这五个方面。公平与公正标准即效益标准,就是看政策是否体现和维护了最大数人的利益;公民参与与回应标准是指政策必须为公民所接受,公共政策对社会需求的回应是一个国家或政治系统维持自己生存、稳定和发展的基本功能。本文将从效益标准和公民参与与回应标准的角度对我国积极就业政策效果进行评估。
        一、研究方法
        本课题共设计了7份问卷,分别是积极就业政策评估调查问卷的就业困难人员卷、高校毕业生卷、创业者卷、农民工卷、企业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卷、政府部门及团组织卷,问卷主要进行政策满意度和实施效果评价调查。
        课题组分别选择了3个东部省份、3个中部省份、2个西部省份和2个东北省份,每个省份按照经济发展程度、人口分布情况分别选择2个城市,共10省20市开展问卷调查,调查省市分别是:辽宁省沈阳市和鞍山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和牡丹江市、江苏省南京市和南通市、山东省潍坊市和临沂市、广东省深圳市和汕头市、江西省九江市和赣州市、湖北省黄石市和襄阳市、河南省郑州市和平顶山市、甘肃省兰州市和天水市、四川省成都市和乐山市。
        就调查对象而言,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各类就业困难体 ;高校毕业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往届已就业毕业生、往届未就业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包括本专科以及不同专业的学生,往届已就业毕业生包括各类渠道就业人员;创业者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各类创业者,以及不同创业形态和创业领域;
农民工包括本省农民工和外省农民工;企业包括不同所有制类型、不同规模和不同行业的企业;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包括所有地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县区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政府部门及团组织包括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经信部门、教育部门、工会、团委、妇联、残联、金融部门和其他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