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一、目的
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为“麻精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明确各环节的操作流程和责任权限,保证更加安全、合理地使用麻精药品,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特制订本标准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
我市所有涉及麻精药品使用和管理的医疗机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
四、组织与监督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药学部门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五、名词解释
麻精药品管理小组:在药事管理与药物学委员会下设,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简称麻精药品管理小组。
采购药师:负责制定本机构麻精药品的采购计划。
专管药师:药品采购部门及调剂部门负责本部门麻精药品请领验收、储存、保管、发放等职责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人员设置相对稳定。
调剂药师:获得麻精药品处方调剂资格,为患者调剂麻精药品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专管护士:病区、手术室、诊室中专门负责麻精药品管理的护士。
双人双锁管理:保险柜的双锁(包括锁和密码/指纹),应分别保管,只有两名保管人同时
在场时,方能开启。
第一章 麻精药品处方资格、调剂资格管理标准操作规程
一、目的
规范麻精药品处方资格和调剂资格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的处方资格和调剂资格的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
天津市涉及麻精药品采购、使用、管理的医疗机构。
三、职责
1.医疗机构的医务部门:负责授予、调整医生处方资格、药师调剂资格。 留存相关人员的签字式样。
2.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负责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抄送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留存相关人员的签字式样。
四、流程图
五、细则
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麻精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详见第二章。
2.授予资格
医疗机构对经过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授予麻精药品处方资格、药师授予麻精药品调剂资格,并以红头文件形式公布名单。
3.签字留档
取得麻精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调剂资格的药师的签字留样原件应留存在医务部门,复印件应留存在药学部门、麻精药品管理小组。
4.复核、调整
医疗机构应当每年复核本机构麻精药品处方医师、调剂药师的资格,如需调整应组织相关培训、考核,重新授予。
5.报/抄送
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本机构麻精药品处方医师资格授予、调整情况报送属地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麻精药品培训、考核标准操作规程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一、目的
确保医疗机构使用、管理麻精药品的医务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和规范麻精药品的管理,提高临床应用水平。
二、适用范围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三、职责
1.医务部门:负责组织麻精药品培训、考核工作。
2.药学部门:负责提供培训和考核的技术支持。
四、流程图
五、细则
1.组织培训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麻精药品使用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一级医院和民营医院麻精药品培训和考核由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2.培训管理
每次培训应制定培训计划,被培训人员需填写“麻精药品培训签到表”,签到表上应注明培训时间、地点。
3.培训内容及形式
3.1 培训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四)麻精药物及相互作用。(五)各类疼痛的规范化诊疗知识。(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不良反应的防治以及医源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等。
3.2 培训形式宜采用多媒体授课、案例讨论等方式,每次培训课件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4.考核、计分
考核一般采取笔试。应当根据本次授课内容设计试卷,在授课内容全部结束时进行考试。试卷应当含有“麻精药品培训试卷”字样,试卷上方应当印有培训时间、姓名和计分栏。试卷应由医务部门和药学部门组织,统一阅卷,登统成绩。
5.文档管理
每次培训结束后,应当将本次培训的签到表、课件、试卷、成绩表、会场照片等统一成册(盒)由医务处保管。
第三章 药品采购部门麻精药品管理标准操作规程
一、目的
为规范药品采购部门的麻精药品管理,确保在麻精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和发放环节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麻精药品及时供应和安全管理。
二、适用范围
药品采购部门:负责医疗机构麻精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和发放的相关部门。
三、职责
1.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核采购计划。
2.采购药师:制订、实施麻精药品采购计划。
3.专管药师:验收、储存、保管和发放麻精药品。
四、流程图
五、细则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市资质齐全的定点批发企业网上购买麻精药品。
1.制订采购计划:
采购药师应当根据本机构用药需求,制定适宜的采购计划,填写“麻精药品采购计划表”(见附件3-1)。
2.审核采购计划:
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核“采购计划表”,保证现库存数量和计划采购数量之和小于基数并签字(章)确认。
3.实施采购计划:
采购药师登陆“医疗机构印鉴卡平台”(jk/)输入用户名及口令,录入批准后的采购计划,专管药师检查无误后,发送采购计划。
4.验收入库:
4.1 麻精药品配送至医疗机构,由两名专管药师立即验收。
4.2 验收时,对照发票、随货同行单查验药品内外包装,逐项核对以下药品信息: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数量、标签、外观质量,确保票物相符。注射剂逐支,其他剂型逐盒清点验收到盒/瓶/袋/贴等最小包装。
4.3 验收合格的药品应立即双人入专库(柜)。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缺损麻精药品时,应拒收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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