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住院病历管理制度_住院病历管理制度办法
住院病历管理制度篇1
  根据《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病历管理规定,同时参照省立医院住院病历管理办法,现拟定我院住院病历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一、病历归档
  1、住院病历自患者出院当日起暂规定3日内归档病案室,(按照病历管理规定是出院24h后即归档),遇节假日顺延。
  2、严格执行院内病历交接制度,各病房建立出院病历登记本,由病房工作人员派专人送达病案室,双方查收后签字。
  3、病历归档时间:每日下午(17:00前)。
  4、病案室按照(暂定由病房每日传送)出院病人名单,自出院时日起3个工作日计算病历迟送天数,如迟送超出3日即为不合格病历。迟送每超1天按1分累计,予以记录后上报医务部质
控部门,医务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5、病案室工作人员每天按照归档病历的时限,及时催交未归档的病历,并及时查原因,确保病案按时归档质控。
  6、为了保证归档病历的完整和安全,住院病历归档后,除病历检查、评审、复印、处方点评及因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等需提供原始病历外,一律不准外借。若因科研教学需要调阅病历,需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以在病案室内查阅。
  7、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损毁、涂改、伪造及窃取病案资料,或因保管不善造成病历丢失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二、病历质控管理规定
  1、出院病历归档前,由病房医生及护士完成初级质控并签字。
  2、病历归档后在病案室内进行病历终末质控,由医务部指定质控医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病历归档后3日内完成,并按质控标准进行质控。
  3、对质控不合格的病历,病案室电话通知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
  48h内到病案室修改(如遇责任医生外出开会等原因,需提出申请并告知病案室,经核实后适当顺延,但最长不能超过10天)。如超时未改或无法更改则按病历评级及评分标准执行。
  4、病案室工作人员对质控合格的病历进行ICD编码和首页的录入,并上架归档。
  5、医院病案质控小组每月将病案质控结果汇总上报医务部及病房主任,按照我院病案管理条例进行奖惩。
  三、病历复印
  1、住院病历复印暂定出院后20天复印,由病房医护人员在患者出院时告知或发给患者由病案室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温馨提示》单。按照规定到门诊一楼大厅“审证复印室”复印病历。
  2、若患者需要进一步,请务必在入院时告知患者提前复印相关化验单及检查报告单,否则,住院病历只能在出院后20天才能复印。
  3、所有病历资料内容均需由病案室“审证复印室”窗口提供,盖病案室骑缝章有效,其他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允许擅自复印提供。
  本规定自7月5日起正式执行。
住院病历管理制度篇2
  1、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2、病历是指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综合,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3、 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4、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5、 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6、 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7、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与保管。
  8、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 保险机构。
  9、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轻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
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11、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报告、出院记录。
  12、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3、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