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院病历的归档管理工作,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医疗机构和病患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的出院病历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病历归档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规范、便捷、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出院病历归档管理主要包括病历的整理、整编、鉴定、归档、借阅和销毁等环节。
第二章 病历的整理、整编和鉴定
第五条 出院病历要从取得时开始入库登记,建立病历档案。
第六条 病历整理要求按照时间顺序,将病历材料按病例号、病患姓名等顺序进行分类、整理。
第七条 病历整编要求根据病历内容,将病历材料依次编排,确保病历的顺序和完整性。
第八条 出院病历需要经过鉴定,确认其真实性和有效性。鉴定结果应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病历的归档和借阅
第九条 病历归档采取电子存储和纸质存储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病历归档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目录和索引,以便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病历归档要分类存放,按照科室、病种或其他相关分类进行归档。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病历归档要做好标识工作,包括病历归档编码、文件编号、文件名称等。
第十三条 病历归档应设立专门的存储库房,要求环境保持整洁、干燥、无潮湿、避免阳光直射。
第十四条 病历归档应制定存储管理制度,明确存储周期和存储要求。
第十五条 病历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借阅,但必须遵循保密原则。
第十六条 病历借阅申请必须经过核实,确认借阅目的和时限。
第十七条 病历借阅记录要做好登记和归档,以便查阅和追溯。
第四章 病历的销毁
第十八条 病历销毁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和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病历销毁必须经过审批,并按照审批的结果执行。
第二十条 病历销毁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防止病历泄露。
第二十一条 病历销毁记录要做好登记和归档,以便查阅和追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出院病历归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出院病历归档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规定的执行和病历的安
全。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积极采用电子病历系统,提高出院病历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加大对出院病历的保密工作,保护病患的个人隐私和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是关于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的内容,总共约500字。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