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展和规范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12.2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护理
正文
关于发展和规范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力社保局,各三级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1部委《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0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22号)精神,促进居家护理服务安全、规范、科学、健康发展,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现就规范开展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功能定位
  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派出本机构执业护士为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医疗护理的患者提供居家护理的一种服务模式。互联网居家护理让众获得“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成果带来的实惠,是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组成部分。
  二、发展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解决人民众关心的健康问题是发展互联网居家护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发展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等多种方式。鼓励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延伸到社区、家庭,构建连续性护理服务。
  (二)坚持以质量安全为要义
  加强质量安全制度体系建设是开展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的前提和保障。医疗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及各项医疗质量规章制度,完善和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护理服务质量安全。
  (三)坚持以改革发展为动力
  坚持改革与改善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护理服务领域,为出院患者、慢病患者、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的居家护理服务,满足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三、管理要求
  (一)服务资质
  1.医疗机构。互联网护理应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向发证机关申请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登记后可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
  2.信息平台。信息平台不得独立开展互联网护理,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可独立设置信息平台,也可与第三方以签署协议的形式合作建立,其服务端需显示实体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信息。
  3.从业护士。提供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的护士应有3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具备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在派出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不得提供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
  (二)服务范围
  本市医疗机构可开展的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依据安全、必要、有效、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消毒隔离达标、不易发生不良反应等原则,经专家论证,制定《北京市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项目目录(2018版)》(详见附件)。提供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后实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涉及药品的,需有在本市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在本市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且经药师审验合格。互联网居家护理不得涉及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放射品等特殊管理药品。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失能、半失能、高龄老人等重点人和家庭病床建床患者开展的上门医疗护理服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服务过程管理
  1.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医疗机构要建立并落实与互联网居家护理活动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流程、人员岗位职责,保证互联网护理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
  2.落实岗前培训考核。医疗机构应组织提供互联网居家护理服务的执业护士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服务资质和服务能力,掌握服务流程,明确服务风险,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保障护患双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