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住院病历排列顺序
1.体温单
2.医嘱单
3.入院记录
4.病程记录
5.术前讨论记录
6.手术同意书
7.麻醉同意书
8.麻醉术前访视记录
9.手术安全核查记录
10.手术清点记录
11.麻醉记录
12.手术记录
13.麻醉术后访视记录
14.术后病程记录
15.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16.出院记录、死亡记录
17.输血知情同意书
18.特殊检查(特殊)同意书
19.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
20.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
21.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2 病案保存顺序
1.住院病案首页
2.入院记录
3.病程记录
4.术前讨论记录
5.手术同意书
6.麻醉同意书
7.麻醉术前访视记录
8.手术安全核查记录
9.手术清点记录
10.麻醉记录
11.手术记录
12.麻醉术后访视记录
13.术后病程记录
14.出院记录
15.死亡记录
16.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17.输血知情同意书
18.特殊检查(特殊)同意书
19.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
20.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
21.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22.体温单
23.医嘱单
24.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附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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