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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职人员管理,应当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
  (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
  (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培养、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奖惩、子女入托入学、抚恤、档案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
  (三)后勤(联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工资、服装、住房、卫生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
  (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以及训练等所需的有关装备、器材保障工作。
  未编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或者装备机关的,由履行相应职能的机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负责文职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岗位等级
  第五条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级
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职员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六条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所在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结构比例。文职人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
  (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
  (四)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
  文职人员非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执行。
  第七条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一)聘用到正高级岗位的,确定为四级;
  (二)聘用到副高级岗位的,确定为七级;
  (三)聘用到中级岗位的,确定为十级;
  (四)聘用到初级岗位的,根据学历确定为十三级至十一级,其中,大学本科和大学专科学历的,确定为十三级;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二级;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一级。
文职工作  对首次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国内知名专家,经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同意,可以高定一至两个岗位等级。
  第八条首次聘用到非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根据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和本人的学历、资历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一)大学本科毕业生确定为十级职员;
  (二)硕士毕业生确定为九级职员;
  (三)博士毕业生确定为八级职员;
  (四)社会流动人才比照相同学历、资历人员的岗位等级情况确定岗位等级。
  第九条聘用到领导岗位的文职人员,通常按照该领导岗位职务等级对应的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根据其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
  第十条确定文职人员岗位等级,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至十一级由团级单位审批,十级至八级由旅、师级单位审批,七级、六级由军级、副军区级单位审批,五级、四级由军区级单位审批,三级以上由总政治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