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中南大学实行学分收费管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9.01
【字 号】湘价教[2010]130号
【施行日期】201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中南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
(湘价教〔2010〕130号)
中南大学:
  你校《关于学分制收费的请示》收悉。你校经批准自2008年秋季起在全日制本科生试行学分制收费,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教〔2008〕9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学生和家长反映良好。根据《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6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校自2010年秋季起,全日制本科生正式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校应严格执行经审核同意实施的《中南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一),学分制收费标准维持2008年水平不变(见附件二)。
  二、对少数就业环境艰苦的专业,在学生二年级进入这些专业学习后,仍维持2007年收费标准不变。这些专业是:地质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3400元;护理学专业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三、本批复适用于从2010年秋季起招收的新生,过去已经在校的学生,仍按过去有关收
费政策执行。
  四、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
  二○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一:
  中南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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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学费是指以各类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由学校按规定要求确定的每学分应收取的学费;专业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每年收取的学费。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规定的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五条 学生费用清缴次序为代收费、住宿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
第二章 专业学费
  第六条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专业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学费有所不同。
  第七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为下学年专业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专业学费。
  第八条 学生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上、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
  第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加修、辅修专业或一次补考不及格后需重修学分的,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条 学生在缴清代收费、住宿费、年度专业学费后方可注册。
第三章 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应修满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最低毕业学分由收费学分、全校性选修课学分和课外研学学分组成,每学分不少于16学时。其中收费学分数四
年制为170学分,五年制医学类为25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与城市规划为210学分,七年制口腔医学为330学分,八年制临床医学为410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