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合理使用和清理出租出借中小学校舍、场地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5.12.28
【字 号】沪府办发[1985]78号
【施行日期】1985.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合理使用和清理出租出借中小学校舍、场地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5]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教育局《关于合理使用和清理出租出借中小学校舍、场地的几点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教育局关于合理使用和清理
出租出借中小学校舍、场地的几点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及《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中有关加强基
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
础教育的若干规定,为确保本市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市区普及高中阶段的教育的顺利进行,迎接中小学入学高峰,必须对中小学校舍、场地加强管理,保证其基础设施的完善。现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校舍、场地是办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侵占。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好校舍和场地,有计划地将采光通风条件较好的房间配置为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阅览室等主要教学用房,并尽可能配置一些第二课堂所需的各种教室和场地。学校的校舍、运动场地一律不得出租、出借,移作非教学之用;对于目前已经出租、出借的校舍、场地,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将学校校舍出租、出借给外单位作车间、仓库、办公、商场和其他非教学使用的,以及以联办联营为名,将校舍、场地变相出租、出借给外单位的,均应加以清理,限期收回。
  (二)学校不得开设旅馆、招待所。凡利用各种教学、办公、生活用房开设旅馆、招待所的,应立即停止,并整顿、清理好财产和帐户。利用学校分门进出的地下人防工事开设招
待所,应由市、区(县)校办工业公司经营。
  (三)除确属用于职工技术教育、劳动技能教育的学生实习工场外,学校不得利用教学用房办校办工厂,已占用教学大楼办校办厂的要逐步迁出。
  (四)学校的运动场地(包括水泥篮、排球场)不得开辟为停车场。
  (五)学校在课余时间可以为培训师资、业余教育提供教学、实验用房,并可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但应严格控制使用时间。在正常的教学时间,个别学校如有多余教室,应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用于发展普教事业。学校不得擅自以支援办学为名,变相出租、出借校舍。
  (六)学校不得破墙开店或搞其他形式的经商活动。对已破墙开店的,要认真清理;凡影响学校教学和安全的,应坚决关闭,搭建的房屋应予拆除。对极少数由学校经营,因故一时不能关闭的商店,应改由市、区(县)校办工业公司经营,人员编制和经济收益均与学校脱钩。属出租、出借地方给外单位开店的,应按第(一)条规定清理。
  二、对于出租、出借(包括变相出租、出借)校舍场地移作非教学之用所得的经济收入,
学校均应按隶属关系上缴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全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学校不得隐瞒不报或少报。市、区(县)教育局要组织力量加强检查,发现问题从严处理。今后对不按以上规定擅自出租、出借校舍场地的直接责任者,要进行经济制裁和行政、纪律处分。
  三、任何单位不得占用中小学校舍、场地。对已被占用的校舍、场地,区(县)教育局要与占用单位联系,要求对方定出退还日期,如期归还。
  四、以上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普教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