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4.05
∙【字 号】沪教委基[2013]25号
∙【施行日期】2013.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增效、提高质量”活动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3〕25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上海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深化中小学课程与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万里行”活动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3〕13号,见附件)精神,现就本市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增效、提高质量”的活动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区域“新优质学校”推进行动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以“为了每一个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理念为导向,积极开展区域“新优质学校”推进行动,通过树立一批不靠挑选生源、不靠特殊资源配置、没有引人瞩目社会声誉的普通学校,总结提炼其办学经验,引导中小学校转变发展方式,追求教育本原,关注学生持续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好“家门口的好学校”。要充分发挥市新优质项目学校的示范与辐射作用,立足区情,创新经验,形成区域“新优质学校”推进机制,促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二、深化中小学课程与教学改革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深化中小学课程与教学改革,引导学校针对课改实施中的难点问题,通过行动研究,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与机制,提高学校课程品质。通过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等教学过程的精细化管理,课堂教学有效性研究、中小学生作业设计,小学“快乐活动日”逐步向初中推进,校园体育锻炼一小时的落实,进一步丰富学生学习经历,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三、推进中小学生学业质量评价改革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创新区域内涵发展机制,推进以“绿指标”为标志的义务教育学业质量评价改革。引导学校开展全面质量观指导下的教学与评价活动,全面落实课程标准,在过程性评价中密切关注学生兴趣、态度等因素,建立以校为本、基于过程的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引导学校运用“绿指标”评价结果改进教育教学,改进学校管理,转变单纯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评价教育质量的倾向,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四、加大对学校改革经验的宣传力度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教育部组织开展的“身边的好学校”主题介绍活动,以及市教委开展的“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区县教育改革巡访活动,积极做好宣传主题和宣传学校的推介工作。加大区县对学校改革经验的宣传力度,通过学生、家长、教师、校长的亲身经历与感受,生动形象地反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与办学成果,让家长和社会从学生面貌的改变,看到教育的进步。市教委将在“上海教育”政务微博上设立“走进好学校”栏目,以图文、视频等形式开展宣传报道。并与《新民晚报》合作,开设“家门口的好学校”专栏,组织记者实地采访名不见经传的优质学校;通过《新闻晨报》推荐“身边的好学校”,组织“发现好学校”看校团活动。
五、开展对规范办学行为的督查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万里行”活动的通知》精神,组织区县与学校不同层面的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自查工作(自查项目与自查表见(教基一厅函〔2013〕13号)附件)。同时,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市教委《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督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依法做好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擅自提前或变相提
前招生;严禁各幼儿园向公办小学推荐学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与“豪华”简历、奥数、英语等级考等各类证书以及“小五班”挂钩;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创办特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全面实施民办学校网上报名办法,各民办学校不得招收未经网上报名的学生。
六、建立中小学家校互动新机制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关切和呼应家长、社区等方面合理诉求,积极引导学校增强民主、开放办学意识,健全和完善家委会制度,建立学校、家庭、社区的双向沟通制度,建立学生事务民主协商制度,建立和完善家长参与学校课程教学的制度,建立家长、社区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制度。鼓励学校主动争取家长和社会参与学校工作,通过设立、家长接待室和微博、虚拟社区等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举措,建立交流、对话的渠道和机制,促进家庭和社会对学校教育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管理权的实现,积极推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合力育人。
七、加强对“减负增效”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减负增效、提高质量”活动作为回应人民众关切、推动行风建设、维护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大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大力宣传在教育转型中典型学校与先进经验,努力将“减负增效、提高质量”的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加大规范办学行为在考核评估中的权重,并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办学水平考核的重要依据。要加强对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违纪问题,要督促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严重违规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请各区县于5月5日之前,将本区县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自查报告、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专项督查自查参考表(地市或县级)》一式两份,送交市教委基教处。5月5日后,市教委将组成督查组对部分区县进行抽查。
联系人:朱蕾、焦小峰,:23116702、23116703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万里行”活动的通知(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3年4月5日 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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