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招生监督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监督行为,维护学校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和XX区教育局《关于2022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招生监督工作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积极支持、配合学校开展招生工作,为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入学权益,促进招生工作健康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三条成立招生监督工作组,成员由党支部、工会、教育督学相关人员组成。
(一)监督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及其成员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确保“依法招生”、“阳光招生”。
(二)监督招生工作领导组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意见,督促及时改正。
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三)协助招生工作领导组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纪律的教育;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与举报。
(四)监督招生工作制度完备性、合规性和廉洁性情况。建立健全招生承诺制等一系列制度,加强对招生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核把关。加强招
生执法监察,强化对招生权力运行的监督,保障招生工作规范运行。
第四条支持招生工作领导组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维护招生工作人员和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监督范围及事项
第五条招生监督工作范围包括: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的招生。
第六条招生监督事项
(一)督促招生工作领导组制定好招生工作方案、实施校园开放日活动及按规定规范使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等。
(二)督促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接受家长咨询、公示招生工作方案、招生验
证、发放入学告知信息及录取入学通知书等各环节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好上级招生部门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加强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过程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规范操作和廉洁运作。
(四)审核招生录取名单,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向招生工作领导组提出清退或其他意见。
第四章完善监督机制
第七条实行事前通报制度。凡属招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招生工作领导组须将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材料事前通报招生监督工作组。
第八条实行教育培训制度。招生监督工作组协同招生工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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