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前的教育状况和各阶段升学的游戏规则,合理的幼升⼩择校、升学设计⼀定能够为孩⼦获得更多、更⼤的机会。但幼升⼩⼜绝对不意味着只选择“重点”⼩学,还需要结合区县、学校、课外辅导、特长开发、操作技巧等⽅⾯的综合情况理性考虑。下⾯是为⼤家带来的2021年浙江宁波余姚市⼩学招⽣⼊学政策,供各位家长的关注。
  各直属单位、乡镇(街道)教辅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切实保障适龄⼉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全⾯提⾼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及浙江省、宁波市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学⼯作的⽂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作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标,以构建⾯向每⼀位适龄⼉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义务教育阶段学⽣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作。
基本原则
  (⼀)坚持切实保障全体适龄⼉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原则。城区户籍新⽣由市教育局负责安排⼊学,其他乡镇(街道)户籍的新⽣,在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领导下,由教辅室负责安排⼊学。符合条件的流动⼈⼝随迁⼦⼥(以下简称“随迁⼦⼥”)由市教育局或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安排⼊学。
  (⼆)坚持义务教育相对就近、免试⼊学和“住、户⼀致”优先原则,新⽣按教育服务区(以下简称“学区”)就近免试⼊学。
  (三)坚持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落实国务院国发〔2006〕5号⽂件“两个为主”的要求。不断完善积分量化⼊学,切实保障持有居住证的随迁⼦⼥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坚持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和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视同仁、公平发展原则。全⾯实⾏公民办学校同步招⽣,公办民办学校实⾏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
招⽣办法
  (⼀)招⽣对象和范围
  1.公办学校招⽣对象和范围
  ⼩学招⽣对象。2014年9⽉1⽇⾄2015年8⽉31⽇出⽣,年满6周岁的余姚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适龄⼉童、符合条件的随迁⼦⼥(本⼈有居住地在本市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母双⽅有居住地在本市的浙江省居住证,下同)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适龄⼉童。虽年满6周岁但因⾝体原因需要延缓⼊学的⼉童,须持有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学区学校办理延缓⼊学⼿续,并按照所在区域报市教育局或者乡镇(街道)教辅室审批。各⼩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童⼊学。
  公办初中招⽣对象。本市户籍⼩学毕业⽣、符合条件的随迁⼦⼥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适龄少年。
  公办学校招⽣范围。公办⼩学和公办初中的招⽣范围:市教育局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规定的学区。
  2.民办学校招⽣对象和范围。符合本市公办学校招⽣报名条件的适龄⼉童少年均可参加民办学校招⽣。民办学校在本市范围内招⽣,第⼆批次志愿录取的可以扩⼤到宁波市范围。
  (⼆)报名办法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
  1.建⽴统⼀的招⽣管理平台。符合⼊学条件、要求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适龄⼉童少年,均应由其⽗母或法定监护⼈(以下简称“监护⼈”)在规定的时间登录“宁波市幼⼉园⼊园、义务教育⼊学报名
招⽣系统”(以下简称“招⽣管理系统”,址:v)进⾏⼊学报名。监护⼈在浙江政务服务注册账号后,通过授权登录招⽣管理系统,完成学⽣基本信息填写,对照招⽣报名条件选择“余姚市”进⼊报名通道,并按照⾝份类别,登记信息,选报志愿。登记信息时,拥有多套住房(仅限住宅房、商住房,房产证单独所有或夫妻及⼊学未成年⼈共有,截⽌今年4⽉底,下同)的家庭,只能选择填写⼀处住房信息并以此作为公办学校⼊学的依据之⼀。
  学校不得另⾏组织招⽣报名,不得⾃⾏通过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预报名。
  2.规范志愿填报。本市适龄⼉童少年可以在本市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类,不能兼报。随迁⼦⼥可以在量化积分⼊学或民办学校中选报⼀类,不能兼报。量化积分⼊学是指市教育局根据随迁⼦⼥政策,通过量化积分等⽅式安排⼊学。招⽣管理平台中的民办学校不包括以招收随迁⼦⼥为主的流动⼈⼝⼦⼥学校。
  民办学校志愿分第⼀批次志愿和第⼆批次志愿,每批次可填报2个志愿。第⼀批次志愿限填报本市民办学校。第⼆批次志愿可以填宁波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第⼆批次志愿仅⽤于第⼀批次志愿招录不⾜的民办学校的补招。第⼀批次的第⼀志愿必须填报。所有志愿⼀次性填报完成。
  3.确保报名信息真实有效。监护⼈应确保在招⽣管理平台上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如信息虚假,将直接影响适龄⼉童少年的正常⼊学。报名结束后,监护⼈不能在招⽣管理系统更改志愿等信息资料。
  (三)材料验证
  市教育局负责对所有在本市报名通道报名的适龄⼉童少年的户籍、住房、居住证和社保等基本信息进⾏审核和现场验证。信息核验不符合条件的,监护⼈应在规定的时间,更改信息,或退回原籍地⼊学。
  (四)录取办法
  严格实⾏免试⼊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个⼈合作或与社会培训机构测试(竞赛)成绩(含获奖证书、等级考试证书等)挂钩进⾏招⽣。按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作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作⼀般按以下基本流程进⾏:
  第⼀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录取。
  1.民办学校分两类录取
  (1)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录取。第⼀批次志愿优于第⼆批次志愿,每批次志愿中的第⼀志愿优于第⼆志愿。民办学校⼊学报名⼈数超过核定招⽣计划数的,符合条件的报名对象全部实⾏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核定的招⽣计划数全部通过电脑随机派位产⽣。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民办学校招⽣报名⼈数未超过核定招⽣计划数的,⼀次性全
部录取。未招⾜的民办学校补招时,如果报名⼈数超过补招⼈数的,也要实⾏电脑随机派位⽅式录取。
  (2)民办九年⼀贯制学校⼩学部直升对象升⼊本校初中部。
  民办九年⼀贯制学校的⼩学部学⽣可以直升其初中部。民办九年⼀贯制学校其初中部招⽣名额多于⼩学部直升名额的,多余的名额按民办学校的招⽣录取规则统⼀招录。九年⼀贯制学校六年级学⽣也可以参加⾮本校公民办初中招⽣。
  2.公办学校分两类录取
  (1)按学区招⽣的学校:根据适龄⼉童少年户籍、⽗母户籍、家庭住房情况,按照“住、户⼀致优先”原则,按顺序录取以下第⼀批次三类学⽣:
  ——⼉童少年户籍与⽗母(或监护⼈)户籍、家庭住房(须⽗母或监护⼈、本⼈住房)⼀致,均在学区内的;⼉童少年的户籍在学区内,⽗母双⽅⽆住房且全家寄居在祖⽗母(外祖⽗母)处,祖⽗母(外祖⽗母)的户籍和住房均在学区内的;⼉童少年家庭是拆迁户,拆迁户安置的新住房和户籍均在学区内的;
  ——⼉童少年出⽣后初次申报的户籍挂在祖⽗母(外祖⽗母)处,祖⽗母(外祖⽗母)的户籍和住房在⼉童少年申报户籍后⼀直在学区内的;
  ——在学区有户籍(含集体户⼝),⽽在城区或本乡镇(街道)内⽆住房的。
  同⼀类情况报名⼈数超过该校招⽣计划时,先⽐较户籍迁⼊时间长短,长者优先录取;若户籍时间相同,再⽐较房产证取得时间长短,长者优先录取。
  (2)公办九年⼀贯制学校:本校⼩学部直升对象升⼊初中部。也可以选择不直升,参加⾮本校初中招⽣。
  第⼆阶段:第⼀阶段未被录取者⾃动进⼊第⼆阶段招⽣程序。公办学校继续按照“住、户⼀致优先”原则,对所有进⼊本阶段的招⽣对象进⾏分类排序,并依次录取。
  (1)按顺序录取未被民办学校录取,但属于公办学校第⼀批次录取的三类学⽣;
  (2)城区或乡镇(街道)拆迁户在城区或本乡镇(街道)有安置新住房,但住房与户籍分离的;拆迁后未购置住房⽽在城区或本乡镇(街道)租房的;
  (3)有本市户籍,但⽗母双⽅均为丧失监护能⼒的残疾⼈,跟委托监护⼈⽣活在⼀起,要求在委托监护⼈所在的学区学校(户籍和住房均须在该校学区内,下同)就读的;
  (4)有城区或乡镇(街道)户籍,⽗母离婚的适龄⼉童少年(主要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上的关于⼩孩
及住房的判决来确定其就读学校)若住房判给⼀⽅,⼩孩随另⼀⽅寄居在城区或本乡镇(街道)的祖⽗母(外祖⽗母)处,要求在祖⽗母(外祖⽗母)所在的学区学校就读的;
  (5)⼉童少年⽗母在学区内有住房(且须⼀年以上)⽽在城区或本乡镇(街道)⽆户籍的;
  (6)有本市户籍,⽗母在我国驻外机构⼯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作,或⽗母双⽅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作或在国外留学,户籍所在地确实⽆⼈照顾,需寄养在在姚亲属家庭,要求在亲属所在学区学校就读的;
  (7)本市⼭区适龄⼉童少年,其⽗母均在城区或乡镇(街道)⼯作、居住⼀年以上,且⽗母⼀⽅在⼯作地缴纳社保⼀年以上的(截⽌报名时仍在缴纳);
  (8)随迁⼦⼥量化积分⼊学,⼊学办法:公办义务段学校分区域按量化积分确定随迁⼦⼥录取名单;区域划分分别由市教育局和乡镇(街道)教辅室公布;以区域为单位,根据能提供的学位数,以适龄⼉童少年⽗母(只计⼀⽅,靠⾼计)量化积分从⾼到低排队录取;录取的新⽣,由市教育局或乡镇(街道)教辅室在相应招⽣区域内公办学校统筹安排⼊学;
  (9)有其他特殊情况,应该由市教育局或者乡镇(街道)教辅室统⼀安排⼊学的。
  学区学校有空余学额,按照以上先后顺序进⾏安排,同⼀类情况报名⼈数超过该校招⽣计划时,按照
公平公开原则进⾏安排,直⾄额满。⽐如“只有住房⽽⽆户籍”类,按照房产证取得的时间长短进⾏安排,直⾄额满。学区学校安排不下的,安排到其他学额相对宽松的学校,或者回户籍地学校⼊学。
  已被公办学校录取的适龄⼉童少年,不再作为民办学校的补录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招收各类特长⽣。
  (五)时间安排
  各校要严格按照《2021年余姚市义务阶段学校招⽣⼯作时间安排表》确定本校招⽣⼯作安排,确保招⽣⼯作平稳有序。各学校在宣传时,不得作升学。各校要根据疫情防控⼯作要求,合理制定招⽣宣传⽅案。公办学校不得以“帮扶”“集团化学校”“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学校招⽣宣传。
  (六)招⽣政策预告
  有关招⽣政策提前预告以下三点:
  ⼉童少年户籍与⽗母(或监护⼈)户籍、家庭住房⼀致,但报名时同⼀套住房(房产证在2021年5⽉8⽇后取得)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在学区学校就读,从2022年起不再视作学区学⽣,由市教育局或乡镇(街道)教辅室统⼀安排⼊学。
  在本学区有住房(房产证在2021年5⽉8⽇后取得),但户籍不在本住房所在地的适龄⼉童少年,该住房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在学区学校就读,从2022年起不再视作统配学⽣,须回户籍地学校⼊学。
  在本学区有住房(且须⼀年以上)、户籍不在本住房所在地,但该住房内⽆其他家庭孩⼦在学区学校就读的适龄⼉童少年,当学区学校有空余学额时,可安排⼊学,当申请⼈数超过学校空余学位数时,按照房产证取得时间长短顺序安排⼊学,额满为⽌,超出部分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学。
⼯作要求
  (⼀)推⾏“阳光招⽣”
  各校要成⽴招⽣⼯作领导⼩组,校长任组长,落实⼀级领导具体负责招⽣⼯作,招⽣中重⼤、疑难问题要由招⽣⼯作领导⼩组集体商量决定。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进⼀步完善中⼩学招⽣信息公告制度,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络平台、校门⼝张贴招⽣简章等多种形式的,及时公开招⽣的相关信息,内容包括:招⽣计划(包括招⽣⼈数、班级数、班额等)、招⽣范围、报名条件、招⽣程序、咨询⽅式、举报电话和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等。招⽣结束后学校要在学校站和校门⼝等向社会公布新⽣录取名单,⼴泛接受学⽣、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认真做好报名家长学⽣的接待、服务⼯作,切实为学⽣报名⼊学提供便利。
  各乡镇(街道)教辅室要公布招⽣,报名期间⾄少设⽴⼀个现场服务点,提供现场咨询,指导、帮助上报名有障碍的家长完成上报名。
  (⼆)加强招⽣计划管理
  公办学校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和标准班额等,由市教育局下达年度招⽣计划,并予公布;民办学校招⽣纳⼊市教育局统⼀管理,由市教育局核定民办学校提出的年度招⽣计划,并予公布。民办学校的招⽣⼴告及招⽣简章须向市教育局申报备案,经审核后通过学校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计划、招⽣程序、收费标准等。经市教育局审定,民办学校可按住宿、⾛读、收费等不同情况分类设置招⽣计划。各类别间的招⽣计划互不相通。公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核准的招⽣计划招⽣,不得突破招⽣计划。
  (三)实施均衡编班
  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学班额。今年各学校新⼊学⼩学⼀年级班额应控制在45⼈以内,经市教育局批准的⼩班化学
校班额可以控制在30⼈左右;初中班额应控制在45⼈以内,经市教育局批准的⼩班化学校班额可以控制在35⼈左右。市教育局将在省中⼩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为所有学校设定招⽣计划数量,严格
按规定控制班额。各校须均衡编班,要合理均衡配置师资,落实市教育局关于均衡编班的具体要求。不得以“分层次教学”为名,违规举办“A班”“奖学⾦班”“重点班”“实验
班”和“特⾊班”等,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或是否使⽤移动学习终端等名义招⽣编班。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不得在学段的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
  (四)加强学籍管理
  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学⽣学籍管理办法》,新⽣办理⼊学⼿续后,学校要为其建⽴学籍,通过电⼦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性,终⾝不变。注册学籍的学⽣名单必须与公布录取的名单⼀致,不得变相替换。学籍在本校的学⽣未按时报到注册,学校应主动联系学⽣家长,按有关要求妥善处理。残疾程度较重、⽆法进⼊学校学习的特教学⽣,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学籍。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随班就读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续的学⽣⼊学。严格执⾏取消“择校⽣”“借读⽣”的规定,严禁挂学籍,切实做到招⽣录取名单、学⽣学籍、实际就读学校三者⼀致。
  各校要主动做好符合相关条件的⾮本地户籍的⼩学毕业⽣回原籍地中学就读所需的材料和电⼦学籍的迁移⼯作。⼩学毕业⽣若选择了民办初中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原公办初中应予以⽀持并按要求在当年10⽉底前办理好学籍交接⼯作。
  规范区域内外转学的学籍管理。严格控制转学,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确实有具体情况且符合条件需要转学的,由家长向转⼊学校申请,转⼊学校在不突破原先核定的招⽣计划和班额的情况下,接受家长申请,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愿放弃学区学校⼊学资格就读于其他学校的学⽣,以后⼜想转学回来,不再视为本服务区学⽣,不⼀定安排在学区学校。转学后,及时办好电⼦学籍的转接⼯作。学籍管理实⾏“籍随⼈⾛”,不得造成“⼈籍分离”现象。
  (五)保障特殊体接受义务教育
  保障适龄残疾⼉童少年⼊学。盲童、聋童可报名就读省盲⼈学校、宁波市特殊教育中⼼学校。轻度的智障、视⼒残疾和听⼒残疾的⼉童可选择到学区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的智障⼉童少年可到市特殊教育中⼼注册⼊学或卫星班就读;需要专⼈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确保每⼀个适龄特殊⼉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保障随迁⼦⼥⼊学。落实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义务教育⼊学政策,⼤⼒推进随迁⼦⼥量化积分⼊学,全⾯保障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学。努⼒提⾼随迁⼦⼥在公办学校就读⽐例,各乡镇(街道)随迁⼦⼥在公办学校就读(含政府购买服务)⽐例应不低于85%。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的,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式安排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在依法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落实优抚对象等⼦⼥⼊学政策。对烈⼠⼦⼥、符合条件的现役军⼈⼦⼥、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
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员⼦⼥、⾼层次⼈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市教育局将积极落实国家、省、宁波市及本市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学。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等,按有关政策予以安排。上述⼊学优待政策适⽤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在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参照执⾏,但需单列计划、公开录取结果。对外籍⼈员⼦⼥⼊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规范收费⾏为
  按甬纪发〔2012〕15号⽂件要求,严禁公办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公办学校实⾏免费义务教育,不得向学⽣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等任何⾏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学相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的捐赠。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和标准收费。建⽴完善社会捐赠资⾦管理制度。按照浙教监〔2011〕196号⽂件要求,建⽴捐赠资⾦审核签证制度,规范捐赠资⾦使⽤,完善教育基⾦会章程。
  (七)加强监管和执纪问责
  加⼤违规招⽣查处。各学校要进⼀步规范学校招⽣⾏为,严格执⾏上级部门有关招⽣的纪律要求。市教育局、各教辅室和各学校都要公布和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家长和⼈民众的监督。及时、坚决查处擅⾃突破招⽣计划、违规以竞赛成绩和证书等作录取依据、违规编“快慢班”、违规收费、私⾃接受⽆学籍学⽣等违纪违规⾏为,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进⾏警告、通报、问责。违规情况记⼊校长和
教师信誉档案,与职称评定、评先评优、⼲部任⽤相挂钩。年度招⽣与学籍管理⼯作纳⼊对学校的考核、评⽐内容。若民办学校有严重招⽣违规⾏为,则给予削减该校下⼀年招⽣计划、停⽌当年招⽣和直到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秋季学期开学后,各学校须对本校新⽣报到情况进⾏全⾯核查,核查结果在开学后半个⽉内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对各校特别是民办学校的录取学⽣与在读新⽣的⼀致性进⾏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