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2.04.29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和“公民同招”改革,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和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取得明显成效,但仍有少数地方和学校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助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营造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生态,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做好2022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义务教育公平入学机制
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 1.合理划定学区范围。各地要建立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XXX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可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并将热点学校分散划入相应片区,推进片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学校招生片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确需调整招生片区的,各地应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
的基础上,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适当调整片区范围,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各地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需通过电脑派位或多校划片的公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一律通过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招生平台网上或指定窗口申请。推动各地建设和完善统一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众办事提供便利。全面清理取消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加强幼儿园与小学的学籍衔接,取消额外的学前教育经历证明;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3.落实公民同招政策。各地要严格落实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要求,根据核准的办学
规模和在校生规模调控任务,统筹编制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执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规定,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审批机关为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区招生,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凡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直接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经审批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优先录取举办者子女、本校及所属高校(单位)教职工子女。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原则上不设置七年级(初一)直升招生计划,对于仍在实施直升招生计划的学校,本年度应大幅度缩减计划数,从2023年起不再设置直升招生计划。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假借民办学校等名义招收中国籍学生。
4.健全有序录取机制。各地要按照免试就近入学总体要求,分别明确小学、初中学生录取的具体方式和规则,切实保障入学机会公平。电脑随机录取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操作规则并组织实施,须有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实行小升初对口直升的,鼓励通过小学、初中强弱搭配等方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
二、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1.坚持属地招生。巩固普通高中招生改革成果。所有公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实行属地招生,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批次和方式同步招生。地处县域(含县级市)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城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高校附属中学和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对过去在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区)招生的公民办学校,应大幅度压减跨县(区)招生数量,确保到2024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期全面实现属地招生。
2.统筹招生计划。各地要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教育资源和普职协调发展的原则,合理拟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备案通过后,严格按计划数执行。各地要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确保分配比例不低于70%,并向薄弱初中倾斜,做到均衡生招生指标到校,引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原则上不跨区域分配均衡生招生指标。对没有普通高中学校或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地区,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配辖区内学位资源,合理安排跨县区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和相关方案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3.规范自主招生。各设区市可选择部分具备特办学基础的学校,分配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国家、省、设区市确定的普通高中特学校可适当放宽),制定具体招生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按属地招生原则进行招生。体育、艺术、小语种类型以及经省教育厅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在设区市范围内招生,其他类型在规定的范围内招生,但不得以各类学科竞赛成绩作为特学校招生的依据。海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按省教育厅文件执行。所有公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得招收直升生,确需招收直升生须经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批准具有高校保送生资格的学校可招收直升生,具体招生办法由学校制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施行。
三、统筹保障特殊体招生入学
1.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各地要坚持“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原则,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入学证明材料。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
在民办学校就读,切实保障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认真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政策,对回户籍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试招生报名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能在户籍地顺利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并按照我省有关政策要求,妥善做好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录取工作。
2.保障残疾儿童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健、残联等部门组织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落实残疾儿童教育安置。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因残疾原因,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送教和远程教育相结合方式实施送教上门,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教育权益。
3.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司法行政机关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干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教育优待政策,
优化入学程序,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按照我省“一号改革工程”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实行人才子女教育保障计划,增加优质教育供给,优化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保障举措,为引才留人提供服务保障。
四、全面落实招生入学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十项严禁”。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以各种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帮助转移户籍、安排家长在校内就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初高中学校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或公布中高考成绩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等,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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