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7.05.10
【字 号】苏教〔2017〕5号
【施行日期】2017.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教〔2017〕5号
各市、区教育局(文化教育委员会),各有关直属中小学,有关代管学校:
  《2017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经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
2017年5月10日
2017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要求,结合《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现提出2017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7〕1号)、《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推进“学有优教”品牌建设,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标本兼治,落实均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体现义务教育的普惠性、公益性,大幅提升义务教育公平度、适切度和满意度。完善和优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入学服务措施,依法保障我市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按时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办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实施并报我局备案。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小学、初中入学办法,经苏州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市直属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由我局具体实施。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综合改造、学
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校布局调整等涉及义务教育跨区域变化的,由相关市、区协调解决。
  (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坚持依照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的基本权利,确保符合规定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各市、区应充分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依据未来适龄儿童数量、结构的变化,做好辖区内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和整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入学高峰,从根本上缓解出生人口高峰带来的入学矛盾。在科学划定学校施教区的基础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严格控制择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随迁子女入学“两个为主”原则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实现入学工作科学、有序、规范。各市、区应进
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纳力度,确保公办学校吸纳比例或数量逐步增长。各市、区根据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持续递增、分布不均等特点,合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以满足公共教育服务需求。
  (四)坚持按需供教和帮困助学原则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力度,关心、关爱每一个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切实保障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和残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融合教育措施,提高随班就读质量,确保特殊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学过程均等。
  三、工作要求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深刻领会国家、省、市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落实服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一)确立全局观念
  各市、区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均衡教育资源配置,科学预测事业发展,认真制定入学工作的事业计划、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本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原则,从全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好区域间、校际间的新生入学矛盾,市教育局将协同有关市、区做好新生入学的协调工作。
  (二)推进教育均衡
  各市、区要将中小学入学工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抓手。结合行政区划调整、新城区建设、城市综合改造,科学合理、积极稳妥地调配公共教育资源。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通过新校建设、老校改造、资源重组、品牌输出、施教区共享、大学区辐射等举措,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进集团化办学,实现校际之间的骨干教师流动、干部互派交流、课程资源共享、文化沟通融合,发挥优质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逐步缩小校际差异、区域差异,有效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探索学段课程衔接,完善创新人才的系统培养,促进学生全面而又持续发展。
  (三)遏制择校现象
  根据教育部、省有关文件精神,强化落实区域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坚持实行免试就近入学。积极调配公共教育资源,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区制度,鼓励采取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大学区辐射等措施,将择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促使热点公办中小学择校比例逐年降低,并最终得到基本遏制,满足人民众接受公平优质教育的需求。
  (四)规范入学行为
  坚决落实省“五项严格”和市“三项规定”,严禁任何学校采用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学校不得以各种社会培训证书为依据录取学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45号),实行标准班额办学,遏制大班额现象,杜绝超大班额。坚持实行均衡编班、平行编班,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名义违规分班。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与艺术特班,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水平测试和录取,学校不得单独提前组织招生工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文化科目考试。学校要严格遵守小学、初中入学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严禁任何学校违规组织各种形式的入学宣传,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行为。
  (五)提高吸纳水平
  扩充公办学校资源,挖掘公办学校潜力,进一步提高公办吸纳比例。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具体要求,科学、有序、规范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快外来工子弟学校提档升级等举措,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加大规范外来工子弟学校办学的力度,帮助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六)关爱特殊儿童
  普通中小学校应当积极开展融合教育,接收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儿童(包括肢障、智障、听障、视障、自闭症等)随班就读。随班就读人数超过5人,学校应依据《苏州市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办班标准(试行)》设置特教班,并为残障儿童学习、康复提供必要的个别化的特殊教育服务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障儿童、少年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障儿童、少年,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七)加强学籍管理
  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将接受送教的残障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转学条件,原来已建学籍的,应通过学籍系统为其转接学籍;原来没有学籍的,应通过查重程序后为其新建学籍,严禁重复建学籍。苏州市中考认真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八)落实免费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有关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
  (九)优化服务措施
  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完善服务措施,优化服
务项目。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区公示、来访接待、学位查询告知等服务工作。
  市区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于1月1日起,公布2017年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
  市区各教育行政部门及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统一于5月15日起,通过网站等形式公布2017年学校施教区范围。相关学校将各校施教区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张贴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