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气原因上班迟到按全勤模板
天气原因导致职工无法按时上班,员工可按“全勤”制度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对于“全勤”制度并不认可。一些用人单位认为,职工未按时报到上班也是工伤,按法律规定应当扣除相应工资,于是集体“对簿公堂”。近日,广州中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一名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从东莞出差回到深圳后仍未能按时到岗工作。公司便向该职员发邮件告知其已按全勤处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且已告知“全勤”规定可能导致的后果后,该职员仍未来岗。在此情况下,公司基于公平原则对其予以扣除部分工资并未构成不能实现公平的劳动合同目的。最后该职工于2019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等。
上班迟到 案例一:
李某为某化工公司的一线工人,2013年12月11日入职。李某的岗位为公司生产销售经理,入职前李某已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之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为公司销售部经理,双方依法办理了劳动合同登记手续,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2018年7月13日,公司发出《关于对入职一年内未能按时到岗者通知》,以李某未能按期到岗为由将其除名。之后,
该化工公司就李某上班迟到一事向李某作出《处罚决定书》,并根据《处罚决定书》作出了相应处理决定:给予李某2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李某警告处分;给予李某行政警告处分;责令改正;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2018年7月28日至9月10日期间,李某未向公司提供书面《在岗工作绩效考核表》。2017年11月8日,李某再次向公司发送《处罚决定书》,要求公司支付其当月未上班期间的工资2000元。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公司一直未支付其当月工资。
金额六:
2018年7月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从事销售业务。2018年8月1日,公司通知其因病请假,并要求其于8月2日前提供病明,但该员工仍未提供,公司也未就是否病假提出异议。之后,公司以考勤系统有故障为由要求其提前30分钟到岗上班,但因未提交完整的病明,故原告没有出庭。该公司还主张原告在考勤系统中录入个人信息、并办理健康登记、体检后由考勤人员开具请假条系原告自愿行为,并且其于2016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2日已正常到岗就位。在庭审中,公司认为劳动者的考勤记录由其个人生成是其自愿行为,且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对考勤记录的真实性进行过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但由于该种处理方式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要求支付各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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