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相遇时的避碰措施
在海上常听到船长告诫初任船副:『三副啊!看到船就早点让,不要等到逼近了再让。』这样的叮咛乍看似乎并无不妥,但是这样的交代应该是要有前提的,忽略了前提这样的交代就显得不够周延。譬如并不是看到船就一定要让,要有碰撞危机才需要让,没有碰撞危机为什么要让?再者纵使有碰撞危机也要看两船间的关系,如果本船是处于让路船的地位,就该尽早采取让路行动,若本船是直航船,船长却指示船副:『早点让』,这样做是违反避碰规则的,如两船后续相遇的过程演变成碰撞,追究责任时直航船违规在先,在该保持航向及航速的阶段却任意转向以致造成碰撞亦难辞其咎。
首先看看避碰规则是怎么说的:
规则第十五条:交叉相遇情况
两动力船舶交叉相遇,而含有碰撞危机时,见他船在其右舷者应避
让他船。如环境许可应避免横越他船船艏。
规则第十六条:让路船舶之措施
凡依规定应避让他船之船舶,应尽可能及早采取明确措施远离他
船。
规则第十七条:直航船舶之措施
一、
(一)、当两船中之一船应让路时,他船应保持其航向及航速。
(二)、直航船舶,当发现应让路船舶显然未依本规则采取适当
措施时,亦可单独采取措施,运转本船以避让他船。
二、不论任何原因,应保持航向及航速之船舶,发现本船已逼近至
仅赖让路船之单独措施不能避免碰撞时,应采取最有助于避免
碰撞之措施。
三、动力船舶于交叉相遇情势中,依本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采取
措施以避免与另一动力船舶碰撞时,如环境许可不应朝左转
向,因他船在本船左舷。
让路四、本条之规定,并不解除让路船舶之让路义务。
互见之两船罗经方位无明显改变而距离越来越近时,碰撞危机应视为存在。依据避碰规则第十五条之规定,于交叉相遇且含有碰撞危机情势下,两船间何者为让路船何者为直航船,是以两船所处的态势来决定。
见他船在本船右舷,则本船为让船船,他船为直航船。反之,见他船在本船左舷,则本船为直航船,他船为让船船。
让路船之措施:
依据避碰规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让路船应尽早采取明确措施,再依据避碰规则第十五条之规定,如环境许可应避免横越他船船艏。因此在交叉相遇且含有碰撞危机情势下,让路船毫无选择的只有尽早采取向右转向避让直航船。
直航船之措施:
依据避碰规则第十七条之规定,直航船可采取的措施,计有:「保持航向及航速」、「单独运转本船
向右避让」及「采取所谓最有助于避免碰撞之措施」等三种作为,但何时是采取该措施的最佳时机,规则上并未明言。依英国执照考试MCA口试官之卓见,于交叉相遇且含有碰撞危机的情势下,在整个接近的过程中直航船采取措施的时机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两船相距6海浬以上
依据避碰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在此阶段直航船
之责任在保持其航向及航速。
第二个阶段:两船相距6~3海浬时
在两船接近至已令直航船感觉不安,却还不见让路船采取行动,
对他船该采取行动却未采取行动表示疑虑时,依据避碰规则第三
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本船可鸣放至少五短声及\或五次短急闪
光信号。依据避碰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在此阶
段直航船于发现应让路船舶显然未依规则采取适当措施时,可
(may)单独采取措施运转本船,以避免碰撞。再依据避碰规则第
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如环境许可,不应朝左转向,因他船在本
船左舷。在采取行动时,可依据避碰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第
二项之规定,辅以鸣放一短声及\或一次短急闪光信号,表示本
船正朝右转向。
第三个阶段:两船相距3海浬以下
依据避碰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在此阶段直航船于发现本
船已逼近至仅赖让路船之单独措施,不能避免碰撞时,应(shall,
must)采取最有助于避免碰撞之措施。这里所谓『最有助于避免
碰撞之措施』,即不再限制直航船应朝左或朝右转向,只要该措
施能避免碰撞或减少碰撞损失即属之。
早期交叉相遇的两船有所谓「权利船」、「义务船」之称,但规则修正后就以「直航船」、「让路船」称之,就是因为在会遇的过程中,没有一方拥有绝对的优先权,纵属「直航船」在碰撞迫在眉睫时亦有责任采取合宜的避碰措施。
依据BH出版”A guide to the collision avoidance rule”之论述及大连海事学院出版的避碰参考书,则将两船于交叉相遇且含有碰撞危机的情势下,直航船的避碰措施分为四个阶段来讨论,两者在采取行动的时机(距离)上容或有些不同,但立论上并无太大差异。兹以大连海事学院出版的避碰参考书为依据,说明如下:
阶段一:两船相距6海浬以上
因相距尚远,并无立即碰撞危机,避碰规则各条款还不适用,两船互不干涉可自由采取合适的行动。
阶段二:两船相距6~3海浬时
应采取的行动与前述第一个阶段相同。
阶段三:两船相距3~2海浬时
应采取的行动与前述第二个阶段相同。
阶段四:两船相距2海浬以下
应采取的行动与前述第三个阶段相同。
综上所述,于交叉相遇且含有碰撞危机的情势下,直航船的避碰措施的确可分为几个阶段来讨论,以往大多数的国籍航行员对避碰规则第十七条并不是不晓得,但对于该在何时采取何种正确的措施则无一清晰的轮廓,以上两种论述所提出的数值是属于经验上的数据,虽然未明列于规则上,但颇具参考价值,对当值船副采取避碰措施的时机亦可起相当的指导作用。或许可以这样说,如果我们驾驶的是大型快速船舶,不妨参照英国MCA口试官之见解实行避碰措施。但如果我们驾驶的是小型慢速船舶,则不妨依照大连海事学院的避碰参考书之建议实行避碰措施。
階段一
允許自由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