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协议XXX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培训(复训)协议书
甲方(企业):XXXX
乙方(员工):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为提高乙方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使乙方通过技能培训(复训)或学习后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与相关的对口培训(复训)单位联系,委派乙方参加相关的技术技能培训(复训)取证。现就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外送委托培训(复训)协议:
    1、培训(复训)时间:
    2、培训(复训)地点:
3、培训(复训)内容:
4、培训(复训)方式:
5、考核方式:
    ①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复训)后须取得国家(省、直辖市级)安监局或环保局认可的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之规定,特种设备管理(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复训)合格后取得国家(省、直辖市级)质监局认可的相应级别及类别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③一般工种人员培训(复训)后经甲方考评上岗,应在本岗位起技术骨干带头作用。
6、培训(复训)费用
    ①、培训(复训)费用(包含培训(复训)期间的培训(复训)费、车费、住宿费、培
训(复训)期间工资和生活费)由甲方承担。
    ②、如乙方在培训(复训)期间不遵守培训单位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被退回的,或非因甲方或培训单位的原因中断培训的,或培训后经考核或考评不合格未取得相应资格证的培训费(复训)用(包含培训(复训)期间的培训(复训)费、车费、住宿费、培训期间工资和生活费)由乙方承担。
7、服务期限和服务内容:
①、乙方参加培训(复训)经考核合格后为甲方服务的期限不低于两年。如乙方参加培训前与甲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低于两年的,则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两年。
②、乙方在为甲方服务期间应将所学技术技能传授给同工作岗位的其他同仁。
③、乙方承诺经培训(复训)后不因自身工作能力的提高,而以此向公司争取利益。
④、乙方在为甲方服务期间,应服从甲方安排和指挥,到甲方所规定的岗位上工作,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8、违约责任
  ①、乙方在服务期未届满之前主动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全额赔偿甲方培训费用(包含培训(复训)期间的培训费、车费、住宿费、培训(复训)期间工资和生活费)。
  ②、乙方在服务期内因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或因其他法定事由被甲方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全额赔偿甲方培训培训(复训)期间费用(包含培训培训(复训)期间的培训费、车费、住宿费、培训培训(复训)期间工资和生活费)。
  ③、乙方在服务期内因自身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培训岗位工作而需调离本岗位或辞退(主动或公司辞退)的,培训费用(包含培训(复训)期间的培训费、车费、住宿费、培训(复训)期间工资和生活费)由甲方承担。
  ④、若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将乙方调离本培训岗位,培训费用(包含培训(复训)期间的培训费、车费、住宿费、培训(复训)期间工资和生活费)由甲方承担。
9、培训(复训)费用报销
①、自培训(复训)合格取证之日起(即培训(复训)时开具培训费用发票之日起)计,乙方为甲方服务一年,即可报销培训费(包括培训(复训)期间的培训费、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②、培训(复训)时培训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名称:重庆大朗新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915001025868568423
③、培训(复训)合格取证后一周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公司劳资科,劳资科确定并通知相关人员的培训(复训)费用报销时间;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一周内未交劳资科,本次培训(复训)费不予报销。
④、培训(复训)期间考勤按正常上班考勤计(只限于一次培训考试取证通过的人员)。
⑤、培训(复训)费用报销只限于一次培训考试取证通过的人员,如因本人愿因需重新培训、考试、取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10、培训(复训)资料和证件(书)管理
  ①、乙方在培训时获得的相应培训资料、证件(书)应交由甲方对口管理部门统一保管,至双方约定的服务年限满后交乙方保管。
11、持证人员工资补贴
  ①、持相关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环保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人员,每月工资补贴200元。
  ②、持相关专业职称、专业技能等级资格证人员,每月工资补贴150元。
  ③、持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人员,每月工资补贴100元。
  ④、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人员,每月工资补贴50元。
备注:持装载机、汽车吊特种作业资格证人员每月工资补贴标准按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标准执行。
1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劳资科、归口管理部门、乙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