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5 
【案件字号】(2021)黔03民辖终2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莉贺灿灿文小琼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昌莲;田江 
【当事人】李昌莲田江 
【当事人-个人】李昌莲田江 
【代理律师/律所】王怡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怡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怡 
【代理律所】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昌莲 
【被告】田江 
【本院观点】原告李昌莲诉被告田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裁定将案件移送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离婚答辩状
【权责关键词】撤销指定管辖管辖权异议证明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昌莲诉被告田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裁定将案件移送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处理。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6月9日裁定准许原告李昌莲撤诉。2021年6月25日,原告李昌莲诉被告田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9日裁定将本案移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自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处理后,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并未就管辖争议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应认为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并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在原告重新起诉后认为其对本案无管辖权,裁定将案件移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3民初518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20:31:08 
李某、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民辖终2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昌莲因与被上诉人田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3民初5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被告辩称     李昌莲以田江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田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田江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处理。李昌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继续由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在裁定书中记载其“向汇川区上海路街道办乌江恬苑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原告并未居住在乌江恬苑2栋1单元902室”,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所谓的核实,仅仅是居委会工作人员到涉案房屋“敲门无人应答”的电话回复。辖区居委会已向上诉人出具证明其居住在涉案房屋内。2、上诉人在一审时已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而户籍上的房屋早已被拆迁,上诉人不可能居住在户籍地的房屋内。3、被上诉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是否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一审裁定不能体现。4、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以居住地为由提起异议,是浪费司法资源。5、上诉人第一次起诉时,红花岗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到一审法院后,一审法院承办人骗取上诉人撤诉,一审法院答复重新立案尽快处理,却得到这样的处理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昌莲诉被告田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裁定将案件移送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处理。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6月9日裁定准许原告李昌莲撤诉。2021年6月25日,原告李昌莲诉被告田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9日裁定将本案移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自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处理后,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并未就管辖争议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应认为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并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在原告重新起诉后认为其对本案无管辖权,裁定将案件移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3民初518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彭 莉
审 判 员 贺灿灿
审 判 员 文小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 彦
书 记 员 陈斌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