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原告)、应诉(被告)
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向⼈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当事⼈就是原告,被诉的⼀⽅当事⼈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的特⾊: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起诉状副本。离婚起诉状包括以下⼏个⽅⾯的内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姓名和住址。
⼈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被告--应诉答辩:
⼈民法院会在⽴案之⽇起五⽇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起⼗五⽇内提出答辩状。
2、诉讼离婚--审理
审理,是指⼈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切调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①审理前的准备。⼈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案条件的,应当在7⽇内⽴案,并在⽴
案后的5⽇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调查研究,收集证据;⼈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参加诉讼;根据当事⼈诉讼请求依法进⾏诉讼保全或先⾏给付。
②调解。⼈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先应对当事⼈进⾏调解,使当事⼈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
③开庭审理。⼈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开庭审理。在开庭三⽇前通知当事⼈和其他诉讼参加⼈开庭⽇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和其他诉讼参加⼈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和当事⼈陈述;告知当事⼈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宣读未到庭的证⼈证⾔;询问鉴定⼈,宣读鉴定结论;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发⾔,被告及其诉讼代理⼈发⾔,双⽅互相辩论。
3、诉讼离婚-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调解,调解不成后,即⾏宣判。⼈民法院宣判⼀律公开进⾏。当庭宣判的,
应当⼗⽇内进⾏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备注:1、离婚案件的⼀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对判决不服,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进⾏⼆审诉讼程序。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需在六个⽉内之后再次起诉。
⼆、离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离婚答辩状离婚主要是针对是否离婚、以及⼦⼥的抚养、探望等权利的分配作出处理。因此如果夫妻双⽅因上述问题不能⾃⾏解决诉⾄法院需注意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处理。
1、是否判决离婚。在法院是以夫妻关系完全破裂、不能调解和好为前提。因此在起诉前需收集夫妻关系完全破裂的证据。
2、财产如何分配及如何承担也是离婚诉讼中的⾸要问题。⼀般来讲,如⽆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债务,因此在诉前需收集财产线索,如股票、存款、汽车、房⼦等。对夫妻共同债务在诉前要提前做出分割,或对债务是否是共同债务予以明确。
3、对⼦⼥的问题。存在⼏种情况,⼀、双⽅都要孩⼦;⼆、双⽅都不要孩⼦;三、就是⼀⽅要孩⼦、
⼀⽅不要孩⼦。第三种⾃不待⾔。就第⼀种和第⼆种情况⽽⾔,需要法院判决,⼀般⼦⼥在两周岁以下的,⼦⼥由⼥⽅抚养。2周岁到⼗周岁之间的,视男孩⼥孩、双⽅的经济情况、⼦⼥由谁抚养对⼦⼥的成长更为有利等因素,分别判决由男⽅或⼥⽅抚养。⼗周岁以上的,要考察⼦⼥的意见。另⼦⼥的抚养权对财产的归宿、尤其是仅有⼀处房产的情况下有着重要影响。
4、、的问题。⼀⽅抚养⼦⼥的另⼀⽅有探视的权利及⽀付抚养费的义务。⼀⽅不能限制或排除对⽅的探视权。探视权的具体⾏使⽅法由双⽅约定或由法院判决。实务中⼀般都由双⽅约定。抚养费的⽀付⽅法及数额亦通常由法院调解,双⽅协商。但法院判决的,不超过本⼈⼯资的40%,多个⼦⼥的不超过50%。
5、对婚姻期间有过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
通常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于法定的情节下才有的权利。⽽法定情节在离婚诉讼中并不多见。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在诉前取得对⽅的承诺书、保证书以及其中关于违反上述保证的约定,则在离婚后根据意思⾃治的原则可以追究对⽅违反上述条款的责任。
三、离婚中应该注意的法定期限
当事⼈了解离婚官司中的有关法定期限,对于维护⾃⼰的合法权益,具有⼗分重要的作⽤。根据我国
婚姻法、《最⾼⼈民法院关于适⽤〈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离婚官司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种:
男⽅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及例外。婚姻法第三⼗四条规定,⼥⽅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年内或中⽌妊娠后六个⽉内,男⽅不得提出离婚。该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提出离婚的,或⼈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离婚请求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离婚请求的”,⼀般是指⼥⽅有重⼤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如⼥⽅与他⼈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分娩等情况,男⽅感情上⽆法谅解,或⼥⽅实施家庭暴⼒,男⽅感到⼈⾝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使请求撤销胁迫婚姻权利的期限。婚姻法第⼗⼀条规定,因胁迫的,受胁迫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结婚登记之⽇起⼀年内提出;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解释”第⼗⼆条规定,以上所规定的“⼀年”不适⽤诉讼时效中⽌、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过错⽅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同居、实施家庭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规定,⽆过错⽅作为原告向⼈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过错⽅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过错
⽅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审期间提出的,⼈民法院应当进⾏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在离婚后⼀年内另⾏起诉。
因感情不和分居准予离婚的期限。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年,经⼈民法院调解⽆效的,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婚姻法第四⼗七条规定,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为的⼀⽅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发现有上述⾏为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发现之⽇起计算。
再次起诉的期限限制。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内⼜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四、相关案例
1、离婚诉请被驳回六个⽉内不再诉
案情实录:雷某与俞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性格不和,雷某曾于2007年4⽉向法院起诉要
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是此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07年12⽉13⽇,雷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审理结果: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民法院调解和好、原告撤诉或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以及⼈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6个⽉内⼜起诉的,⼈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裁定驳回起诉。法律如此规定的⽬的,⼀⽅⾯是给当事⼈缓和⽭盾、改善婚姻关系的时间,另⼀⽅⾯也是防⽌当事⼈以同⼀事实和理由滥诉,浪费司法资源。
本案受理后,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雷某在离婚诉讼请求⼀审被驳回后,曾提起上诉。2007年8⽉2⽇,雷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在,雷某撤回上诉后不满6个⽉,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故裁定驳回其起诉。
2、婚姻综合案例
李某(⼥)与陈某(男)于2000年10⽉1⽇结婚,婚后⼆⼈感情不和,陈某经常打骂李某,李某2001年9⽉2向法院,陈某委托代理⼈张某
李某(⼥)与陈某(男)于2000年10⽉1⽇结婚,婚后⼆⼈感情不和,陈某经常打骂李某,李某2001年9⽉2
向法院起诉离婚,陈某委托代理⼈张某出庭,⾃⼰以已经委托了为由没有出庭。法院于2001年11⽉3⽇判决李某和陈某不准离婚。2001年12⽉,李某发现陈某与某⼥青年有不正当关系,⼜于2001年12⽉9⽇向⼈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判决不准离婚的,在6个⽉内不得再起诉为由,以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李某对此裁定不服,在接到裁定书后第三⽇申请该⼈民法院对该裁定进⾏再审,⼈民法院没有受理李某的申请。陈某也觉得和李某⽣活下去已没有意义,打算与李某离婚,但⼆⼈对财产分配问题不能达成共识。2001年12⽉28⽇,陈某向⼈民法院起诉离婚,⼈民法院同样以判决不准离婚的,在6个⽉内不准再起诉为由驳回了陈某的起诉。接到裁定书的第⼆天,陈某便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审⼈民法院认为⼀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认为⼀审⼈民法院应当受理。⼀审⼈民法院组成了包括李某的哥哥在内的合议庭,并作出了离婚的判决书,判决书于2002年2⽉27⽇⽣效。2004年3⽉28⽇,陈某认为财产分配不合理,遂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认为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能再审,对此案没有⽴案审理。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进⾏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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