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
一、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
原、被告二人感情基础牢固,在近20年的婚姻生活中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生活中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些矛盾,即使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一直尽心照顾着原告患病的父母,抚养儿子,让原告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婚生子已16岁正值青春叛逆期,离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可能会影响到孩子性格的发展和人格的塑造。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仅6个月,因被告工作原因经常出差,双方相聚交流的时间较少,如果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答辩人有信心等待原告回心转意。
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夫妻双方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关于准予夫妻离婚的情形,答辩人不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
二、若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答辩人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用。
三、若法院判决离婚,也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二○一六年九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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