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案例(精选5篇)
民事答辩状案例(精选5篇)
民事答辩状案例 篇1
答辩人:X市电冰箱厂。
住址:X市X区X大街28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刘,X市电冰箱厂厂长。
因原告宋诉被告X市电冰箱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X年购买答辩人生产的电冰箱1台,X7年引起火灾。被答辩人在提起产品质量赔偿诉讼中隐瞒诸多重大事实,答辩人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被答辩人购买的答辩人生产的电冰箱已超过最长产品质量保证期。答辩人在其生产的电冰箱铭牌上明确标明该冰箱的最长使用寿命为10年。被答辩人 X年10月1日购买此台冰箱,到 X7年11月1日发生火灾已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2年。
2.被答辩人私自更换电冰箱电源线,破坏冰箱原有的电路结构。答辩人生产的冰箱使用电源线为300v, 5X规格。由此造成电路负荷过重,引发火灾。
离婚答辩状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答辩人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市电冰箱厂
法定代表人:刘
X8年2月1日
民事答辩状案例 篇2
答辩人名称:甲有限公司
住址:X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一、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担。因此,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甲乙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原告为乙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于20XX年12月10日支付给乙运输有限公司3万元租赁费。20XX年12月8日原
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根据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乙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损失应由原告乙运输有限公司负责。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XX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200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305200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
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承担违约金数额为3778元,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合理原则,对原告滞纳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甲有限公司
二○XX年X月X日
民事答辩状案例 篇3
答辩人(第一被告):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小集镇XX村,法定表人:刘(总经理)。
被答辩人(原告):XX市XX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行政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孙(总经理)
就原告起诉XX公司、XX公司、周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XX公司答辩如下:
对于基本事实被告没有异议,但有几点要说明一下:
第一、本案不能简单地看作一个担保(或反担保)来看待,不能仅从法律层面来处理。本案相关事实是X年在XX区结构调整政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政府号召广大农民发展重点产业X、重点项目,而且从政策上扶植,资金上支持。按照当时的政策,每村达到成方连片新建棚室50亩以上的,冷棚每亩补贴800元、日光温室每亩补贴X0元;或按照总投资的50%给予贷款担保并全额贴息,在此基础上,按日光温室每亩1000元、冷棚每亩400元给予补贴。按照当时的这些政策,被告农产品有限公司符合全额贴息的条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这一优惠。但借款展期期间全额贴息这一优惠并没有真正兑现。本案原告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后均为政府主要领导,为政府、为广大农民服务是该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优惠政策也是通过原告来实现的。综上,原告主张利息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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