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一、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答辩人对借款知情或追认。答辩人事实上对涉案借款绝不知情。答辩人与被告高大强于2015年离婚,离婚的原因是由于被告高大强好赌成性,拒不改正,在离婚之前和离婚的时候,高大强从来没有提起有过该笔欠债。原告提供的借条没有答辩人的签名。原告称借款产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借条只有被告高大强的签名,而本案被告高大强谢绝出庭,答辩人对借款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单凭借条和谈天记录不能证实是否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存在。
二、被告高大强有赌博的陋俗,被告高大强从原告处借款的真实用处是用于偿还赌债,被告高大强和原告是多年的同事关系,原告对借款用处是明知的。
被告高大强和原告同在沅陵县中医院工作,是多年的同事,原告对被告的家庭情形,工作收入都是了解的,这么大笔的资金出借,明显不正常,答辩人和被告都有稳固的工作,没有房贷、车贷等负担,在答辩人和被告的共同生活中不需要举债来坚持生活,且答辩人和被告都是稳固的工作,不存在经营行动。
即便被告高大强和原告存在借贷关系,不同等原告和答辩人有借贷关系。
三、被告高大强在婚姻存续期间个人举债产生的债务,应由个人负责偿还。本案所涉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且答辩人在婚前、婚姻存续期间一直是有稳固的工作收入,依照本地的生活水平,答辩人无房贷、车贷等,收入稳固,根本不需要举债。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能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原告在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家庭生活,也无证据证明在借贷关系期间,答辩人和被告有大的经济支出、或消费行动。
综上,要求法院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请,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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