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代理人的一般权限有代写起诉状、答辩状、出庭质证、收集证据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和62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并且,在离婚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出庭且能表达意思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出庭。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答辩状在离婚诉讼中,代理人不能对是否同意离婚作出意思表示,是否离婚只能由法院根据婚姻状况及感情破裂程度,作出是否离婚的判决。代理人在诉讼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财产作出放弃、对债务进行承认的,应以不得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为限,否则代理人对财产作出的处分行为无效,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离婚诉讼代理权限如上所述,如需了解更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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