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01
∙【字 号】川办函[2012]98号
∙【施行日期】201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2]9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
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2.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3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3.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3.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3.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4 组织体系及职责
4.1 领导机构及职责
4.2 指挥机构及职责
4.3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4.4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4.5 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5 应急响应机制
5.1 分级响应机制
5.2 自行启动机制
5.3 分工协作机制
5.4 信息共享机制
5.5 社会动员机制
6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I级响应)
6.1 应急启动
6.2 指挥与部署
6.3 应急结束
7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II级响应)
7.1 应急启动
7.2 指挥与部署
7.3 应急结束
8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8.1 应急启动
8.2 指挥与部署
8.3 应急结束
9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IV 级响应)
9.1 应急启动
9.2 指挥与部署
9.3 应急结束
10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10.1 临震应急事件
10.2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10.3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10.4 邻省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10.5 外省特别重大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11 地震应急准备
11.1 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11.2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
11.3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11.4 应急指挥技术体系建设
11.5 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11.6 救灾物资储备调度体系建设
11.7 地震应急科普宣传
11.8 志愿者队伍建设
12 地震应急保障
12.1 组织保障
12.2 通信保障
12.3 资金保障
12.4 队伍保障
12.5 交通运输保障
12.6 物资保障
12.7 宣传保障
12.8 安全保障
13 附则
13.1 预案管理
地震应急预案 13.2 预案解释
13.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明确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地位,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我省发生的各类地震事件以及我国大陆其他地区发生的特定地震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
省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省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四川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省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4.2 分级负责
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震事件的类型和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 综合协调
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协调在川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各类抢险救灾队伍。中央驻川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以及各类志愿者队伍和个人,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4.4 属地管理为主
地震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中央驻川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来川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在当地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 地震灾害事件的划分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4个等级。
2.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 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生产总值3% 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州)人民政府驻地城区6.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 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州)人民政府驻地城区5.0-5.9级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6.0-6.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州)人民政府驻地城区4.0-4.9级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2.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省内 4.0-4.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表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地震灾害等级 | 初判指标 | 分级标准 | ||
发生在市(州)人民政府驻地城区地震的震级 | 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地震的震级 | 人员死亡 | 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生产总值比例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6.0级以上 | 7.0级以上 | 300人以上 | 3% 以上 |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5.0-5.9级 | 6.0-6.9级 | 50-299人 | --- |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 4.0-4.9级 | 5.0-5.9级 | 10-49人 | --- |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 --- | 4.0-4.9级 | 10人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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