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7
【案件字号】(2020)鲁71行终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美秋庞伟杰潘娟
【审理法官】林美秋庞伟杰潘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高玉良;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当事人】高玉良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当事人-个人】高玉良
【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代理律师/律所】夏丽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番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夏丽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番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夏丽丽刘番
【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高玉良
【被告】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本院观点】本案系高玉良认为黄岛分局在其报警后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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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高玉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高玉良认为黄岛分局在其报警后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但本案中黄岛分局对高玉良的报警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本案黄岛分局履行刑事司法职能的行为不属
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高玉良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高玉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21:23:0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高玉良于2020年1月16日22时15分许报警称,其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东冯家滩村185号的房子被,有人打架,要求查处。黄岛分局隐珠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即派民警处警,于22时46分许到达事发现场,制止了拆除行为,现场询问了解了有关情况,对被拆房屋进行了拍照,并将有关人员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询问。黄岛分局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青黄岛公(隐)受案字[2020]138号《受案登记表》,作为刑事案件调查处理,2020年2月28日作出青黄岛公(隐)立字[2020]213号《立案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高玉良财物被损毁立案侦查。同日,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情况告知了高玉良。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依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刑事司法职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高玉良于2020年1月16日22时15分许报警,黄岛分局接警后处警,次日作为刑事案件受案调查,并于2020年2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高玉良财物被损毁立案侦查。黄岛分局对高玉良的报警已经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处理,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高玉良请求确认黄岛分局不履行保护高玉良人身安全、合法财产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高玉良的起诉。 高玉良不服,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黄岛分局承担。理由:一是黄岛分局出具的多份证据均在高玉良提起诉讼后为应诉取得,并不是在案发当时为处理该案取得,明显不具有合法性,原审法院对其予以认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二是高玉良在本案发生前已经多次遭到威胁,还被殴打过,高玉良多次
报警请求黄岛分局处理此事,然黄岛分局却多次简单询问后就离开,没有对案件进行任何处理。本案发生后,黄岛分局依然没有对施暴者进行调查处理,构成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原审法院仅因为黄岛分局出具的形式上履职的证据便认定其依法履职,存在严重事实认定错误。三是本案发生时,高玉良家人被殴打,但是黄岛分局没有对该部分进行任何处理,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原审法院仅仅凭借对高玉良房屋被破坏一事进行了立案便认定其依法履职并属于刑事案件,未全面审查本案事实和高玉良请求,存在程序违法。四是高玉良在原审中举出诸多证据可以证明黄岛分局的行政不作为,而黄岛分局行政行为无有效证据证明,而原审法院适用《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高玉良、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71行终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玉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番,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同章,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编。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尧尧。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玉良因诉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以下简称黄岛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不服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20)鲁7102行初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案决定书
高玉良向原审法院诉称,高玉良的房屋位于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东冯家滩村185号。2020年1月16日晚上10点30分左右,高玉良的内弟正在家中睡觉,突然一人员破门而入,将内弟一顿爆打,头破血流,随后直接抬着扔到大街上。高玉良的爱人回家时被一不明身份的人按倒在地、扭扯四肢、胳膊被扭伤。原告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但是警察一个多小时后才到,且到达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甚至对于该人员遗留的作案器械工具都没有进行扣押等。高玉良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但黄岛分局却一直未依法履职,也未给予任何答复,亦未采取相关措施,致使高玉良房屋被夷为平地,合法财产遭到重大损失,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犯。黄岛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其行为存在严重违法情形。请求法院:1.确认黄岛分局不履行保护高玉良人身安全、合法财产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岛分局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高玉良于2020年1月16日22时15分许报警称,其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东冯家滩村185号的房子被,有人打架,要求查处。黄岛分局隐珠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即派民警处警,于22时46分许到达事发现场,制止了拆除行为,现场询问了解了有关情况,对被拆房屋进行了拍照,并将有关人员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询问。黄岛分局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青黄岛公(隐)受案字[2020]138号《受
案登记表》,作为刑事案件调查处理,2020年2月28日作出青黄岛公(隐)立字[2020]213号《立案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高玉良财物被损毁立案侦查。同日,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情况告知了高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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