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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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纳江,*,1996年5月13日生,中专文化,务工,云南省开远市人,住开远市。因涉嫌罪于2022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22〕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纳江犯罪,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同年9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后恒锋、检察官助理庞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纳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被告人纳江利用网络游戏注册的*性玩家角身份,结识被害人孔某,使用名:“雅”兔(号×××29,雅字后面有一个兔子的图案)与孔某
成为好友。随后盗用自己QQ空间不知名*性照片,虚构“王雅琴”的*性身份,通过陪打游戏、聊天获取孔某的信任,继而自导自演与被害人孔某网恋。网恋期间其多次以看病、公司资金周转、需要还债、交通事故、家人去世为幌子向孔某要钱或借钱,孔某基于错误认识,于2019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通过转账、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先后230余次向纳江支付人民币301010元。被告人纳江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万元,并与孔某就剩余被骗金额签订还款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为证实起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列举了相关证据,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纳江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纳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纳江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纳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定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纳江利用网络游戏注册的*性玩家角身份,结识被害
人孔某,使用名:“雅”兔与孔某成为好友。随后盗用自己QQ空间不知名*性照片,虚构“王雅琴”的*性身份,通过陪打游戏、聊天获取孔某的信任,继而自导自演与被害人孔某网恋。网恋期间其多次以看病、公司资金周转、需要还债、交通事故、家人去世为幌子向孔某要钱或借钱,孔某基于错误认识,于2019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通过转账、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先后230余次向纳江支付人民币30101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纳江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万元,并与孔某就剩余被骗金额签订还款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纳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收款码截图、人像照片截图、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还款协议、证人纳跃伟的证言、被害人孔某的陈述、被告人纳江的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纳江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纳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纳江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纳江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随案移送手机(玫瑰金额苹果6S)一部,依法没收。
三、违法所得191010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孔某。
立案决定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吕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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