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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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玉光,*,1984年12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来宾市武宣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22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22〕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玉光犯盗窃罪,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并征得被告人黄玉光的同意,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成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玉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玉光伙同李某对(另案处理)先后9次窜到位于象州县石龙镇的广西象州太粮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粮米业公司)仓库内,盗走仓库里堆放的稻谷后销赃获利51644元。经鉴定,被盗的稻谷共计价值5879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1年8月10日,被告人黄玉光伙同李某对窜到位于象州县石龙镇的太粮米业公司仓库内,随后二人盗走32袋稻谷,之后卖给明旺农资店,获得赃款共6090元。经鉴定,被盗的稻谷价值6090元。
2.2021年8月17日,被告人黄玉光伙同李某对窜到位于象州县石龙镇的太粮米业公司仓库内,随后二人盗走32袋稻谷,之后卖给明旺农资店店主梁某1,获得赃款共4700元。经鉴定,被盗的稻谷价值4762元。
3.2021年8月22日,被告人黄玉光伙同李某对窜到位于象州县石龙镇的太粮米业公司仓库内,随后二人盗走32袋稻谷,之后卖给金源米业店主雷某,获得赃款共6323元。经鉴定,被盗的稻谷价值6323元。
4.2021年9月4日,被告人黄玉光伙同李某对窜到位于象州县石龙镇的太粮米业公司仓库内,
随后二人盗走34袋稻谷,之后卖给金源米业店主雷某,获得赃款共6780元。经鉴定,被盗的稻谷价值6870元。
5.2021年9月18日,被告人黄玉光伙同李某对窜到位于象州县石龙镇的太粮米业公司仓库内,随后二人盗走34袋稻谷,之后卖给新丰农资店店主黄某1、黄某2,获得赃款共6601元。经鉴定,被盗的稻谷价值6688元。
6.2021年9月24日,被告人黄玉光伙同李某对窜到位于象州县石龙镇的太粮米业公司仓库内,随后二人盗走34袋稻谷,之后卖给旺龙农资店店主李某2,获得赃款共6735元。经鉴定,被盗的稻谷价值6733元。
7.2021年10月6日,被告人黄玉光伙同李某对窜到位于象州县石龙镇的太粮米业公司仓库内,随后二人盗走34袋稻谷,之后卖给旺龙农资店店主李某2,获得赃款共6850元。经鉴定,被盗的稻谷价值6849元。
8.2021年10月17日,被告人黄玉光伙同李某对窜到位于象州县石龙镇的太粮米业公司仓库内,随后二人盗走34袋稻谷,之后卖给旺龙农资店店主李某2,获得赃款共7565元。经鉴定,被盗的稻谷价值7565元。
9.2021年12月19日,被告人黄玉光伙同李某对窜到位于象州县石龙镇的太粮米业公司仓库内,随后二人在盗窃42袋稻谷时被民警发现,之后李某对当场被民警抓获,黄玉光则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稻谷价值6918元人民币。
2022年1月19日,民警在被告人黄玉光位于武宣县××乡××村××队××路××号的住所内将其抓获,并依法扣押作案工具黑华为手机一部。被告人黄玉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玉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玉光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玉光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黄玉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玉光系武宣人,其在2021年年初认识兴宾区大湾镇的李某对(另案
处理)。李某对曾在象州县石龙镇的广西象州太粮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粮米业公司)工作过,对太粮米业公司的安保环境很熟悉。同年8月份,二人因无经济来源,李某对提议到太粮米业公司盗窃稻谷。同年8月10日至12月19日,黄玉光、李某对先后9次窜到太粮米业公司,由李某对先进入公司用手套塑料袋等物遮挡住监控摄像头,二人再窜到该公司仓库内将堆放的稻谷装入事先准备好的袋子,后用推车将谷某到仓库后面的围墙边把谷袋抛出围墙盗走。之后李某对、黄玉光将盗窃所得的稻谷分别卖给明旺农资店、金源米业店、新丰农资店、旺龙农资店,获赃款共计51644元。经鉴定,被盗的稻谷共计价值5879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8月10日,被告人黄玉光伙同李某对窜到位于象州县石龙镇的太粮米业公司仓库内盗走32袋稻谷,之后卖给明旺农资店李某1,获得赃款6090元。经鉴定,被盗的稻谷价值60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玉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支付记录流水、手机通话记录、证人李某1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21年8月17日,被告人黄玉光伙同李某对窜到位于象州县石龙镇的太粮米业公司仓库内盗走32袋稻谷,之后卖给明旺农资店店主梁某1,获得赃款4700元。经鉴定,被盗的稻谷价值476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玉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支付记录流水、手机通话记录、证人梁某1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21年8月22日,被告人黄玉光伙同李某对窜到位于象州县石龙镇的太粮米业公司仓库内盗走32袋稻谷,之后卖给金源米业店主雷某,获得赃款6323元。经鉴定,被盗的稻谷价值6323元。立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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