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公安机关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公安行政案件卷宗
一、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类
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分治安处罚案卷(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强制措施案卷)、交通处罚案卷、消防监督检查处罚案卷等。
二、卷宗材料内容及排列顺序
(一)治安行政处罚案卷
1、基本材料
(1)卷内材料目录
(2)受案登记表
(3)证明案件来源的材料(报案材料、当场抓获材料、投案自首材料、工作中发现线索、其他单位移交材料等,包括移送案件通知书、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及继续盘问笔录等)(4)反映案件处理结果类文书
(包括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及涉外案件处理类文书等)
(5)收缴、追缴或没收物品清单
(6)传唤证(按时间顺序排列)
(7)对违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与传唤证对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违法嫌疑人自行提供的书面材料
(8)对被侵害人及证人的询问笔录,或被侵害人、证人自行提供的书面材料
(9)检查证
立案决定书(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11)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登记或扣押物品、文件等清单(按办案时间顺序
排列装订)
(12)辨认笔录
(13)伤情鉴定,赃物或者被损坏物品估价证明等鉴定性结论
(14)违法嫌疑人户籍证明(包括网上人口信息查询记录等)
(15)违法嫌疑人前科证明(包括电话查询记录等)
(1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笔录(听证告知笔录)
(17)违法嫌疑人书面申辩材料
(18)公安机关复核材料
(19)银行代收凭证(回执)
(20)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21)被行政拘留人员申请暂缓执行材料(包括申请书或申请人签字笔录,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行政诉讼状等)
(22)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担保人保证书
(23)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24)退还保证金通知书或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25)调解赔偿所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物品发票等等)(26)送达、告知类文书(包括鉴定结论、行政处罚决定等)
(27)收缴后的物品作销毁或移交有关部门的记录
(28)各类内部呈请审批表(包括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传唤、检查、行政处罚等内部呈批表)
(29)、执法质量评析报告
(30)、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2、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后增加以下材料:
(1)当事人书面听证申请
(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
(3)听证委托代理书
(4)听证笔录
3、对、嫖娼人员决定收容教育的案件,应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
(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
(2)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
(3)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
4、对吸食人员责令社区戒毒或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案件,应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增加以下材料:
(1)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
(2)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
(3)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4)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
(5)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二)交通处罚、消防监督检查处罚等案卷由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消防总队等部门结合本警种执法规范,参照治安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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