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延军、王义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8 
【案件字号】(2020)豫04民终2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东方张文平赵益 
【审理法官】高东方张文平赵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彭延军;王义洲;陶孟芝 
【当事人】彭延军王义洲陶孟芝 
【当事人-个人】彭延军王义洲陶孟芝 
【代理律师/律所】江月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王天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江月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王天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江月王天成 
【代理律所】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彭延军 
【被告】王义洲;陶孟芝 
【本院观点】彭延军依据王义洲2015年7月31日向其出具的借条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王义洲辩称该借条是在樊子达非法拘禁、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且称当时由樊子达控制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及密码。 
【权责关键词】胁迫恶意串通撤销鉴定意见证明撤诉驳回起诉扣押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彭延军依据王义洲2015年7月31日向其出具的借条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王义洲辩称该借条是在樊子达非法拘禁、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且称当时由樊子达控制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及密码。王义洲提供的银行转款凭证显示,2015年8月1日彭延军将案涉140000元款项转入王义洲银行账户,当日该款项又分两笔转入樊子达账户。2018年7月18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作出平公东安(案)立字[2018]247号
立案决定书,对“2015.7.19平顶山市卫东区王义洲被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樊子达现在公安机关登记为在逃人员。根据以上情况,本案所涉款项涉嫌犯罪,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当驳回起诉。若将来公安机关侦查后,本案所涉的款项不涉嫌犯罪,彭延军还可再向法院起诉。综上,王义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01:23:51 
【一审法院查明】undefined    一审庭审中,王义洲辩称本案所涉款项系其在当时受到樊子达的非法拘禁,樊子达控制着他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23)及密码。2015年7月31日签署借条当天,其被樊子达带到中兴路南边有一个宾馆,写了借条之后就把其带回原处继续看守着。王义洲写了140000元的金额借条,也没有写借款人,因为银行卡不在王
义洲手里,也不知道实际产生没有。后来大概过有一两个月,王义洲就跑到广东待了两年。2018年王义洲回来后报案。    一审另查明,2018年7月18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作出平公东安(案)立字[2018]247号立案决定书,对“2015.7.19平顶山市卫东区王义洲被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樊子达现在公安机关登记为在逃人员。    一审再查明,2018年5月25日陶孟芝申请对借条上“陶孟芝"笔迹及指纹进行鉴定。2018年12月24日,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广华司鉴(2018)痕鉴字第0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落款日期为2015.7.31号《借条》中“陶孟芝"签名字迹上的红指印不是陶孟芝本人所留;2019年1月10日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广华司鉴(2019)文鉴字第3号司法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31日《借条》中的“陶孟芝"签名字迹不是陶孟芝所书写。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7月18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作出平公东安(案)立字[2018]247号立案决定书,对“2015.7.19平顶山市卫东区王义洲被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樊子达现在公安机关登记为在逃人员。本案所涉款项涉嫌犯罪,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
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当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果将来公安机关侦查后本案所涉的款项不涉嫌犯罪,彭延军还可再向法院起诉。综上所述,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驳回彭延军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彭延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王义洲、陶孟芝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驳回彭延军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王义洲2015年7月31日从彭延军处借款140000元,彭延军不断讨要未果,后王义洲手机换号失联。2017年8月,彭延军向法院起诉,因短时间无法到王义洲,无法送达传票,彭延军撤诉后又再行起诉,随后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向王义洲、陶孟芝送达开庭传票,直至公告送达期满后开庭当日,王义洲、陶孟芝出现。在此之前,王义洲从未向公安机关反映过自己受到过殴打或拘禁等对彭延军涉嫌犯罪的控告,也未就被殴打或拘禁的情况向法院工作人员反映,甚至开庭时法官要求王义洲对为何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都未报案,而是在彭延军起诉后才去报案进行解释,王义洲称自己害怕,王义洲是在故意说谎。二、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一审庭审中,王义洲仅提供了公安
局对樊子达网上追逃的通知(复印件),樊子达被网上追逃的原因是违法扣押案外人魏浩浩的车辆,这与本案借款没有关系。一审法院在庭审后,没有对王义洲提供的证据进一步核实,也未就自己调取的相关证据向当事人予以说明。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樊子达的刑事案件立案与彭延军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就驳回彭延军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