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茶凤、徐小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3
【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33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楼小莉李丹丹谢檬杰
【审理法官】楼小莉李丹丹谢檬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茶凤;徐小明;周潮;诸暨市步胜房产置换有限公司
【当事人】黄茶凤徐小明周潮诸暨市步胜房产置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茶凤徐小明周潮
【当事人-公司】诸暨市步胜房产置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茶凤;诸暨市步胜房产置换有限公司
【被告】徐小明;周潮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黄茶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4:56:09
【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自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0月份间,被告人潘培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先后骗取被害人卢某、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分红协议说明、入股合同、收据、证明、指令明细信息、银行转账凭证,被害人邱某、姚某的陈述,被告人潘培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说明等。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入股分红协议,被害人黄某1的报案陈述,被告人潘培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转账记录,被害人卢某的报案陈述,被告人潘培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合作协议、销售记录,收据及退还衣服清单,被害人苏某的报案陈述,被告人潘培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
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农村信用社卡折对账单、支付交易明细、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被害人李某1的报案陈述,被告人潘培的供述。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入股分红协议,被害人黄某2的报案陈述,被告人潘培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说明。原判认定本案事实的其他综合证据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情况说明,证人李某2、李某3、梁某的证言。
【一审法院认为】立案决定书原判认为,被告人潘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罪。关于被告人潘培提出其已退赔邱某、姚某夫妇2.4万元的辩解,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于一审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1、4、5、6起潘培虚构“宜尚酒店百锦绣国际店"管理人员的身份与被害人签订合同而获取财物的犯罪事实,应定性为合同罪而非罪的辩护意见,原判认为,被
【二审上诉人诉称】星煌沉香酒店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星煌沉香酒店的一审诉请。事实与理由:星煌沉香酒店与廖伟健已经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并结清了全
部工人工资,根本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另外,退一步而言,即使星煌沉香酒店要承担责任,因星煌沉香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吴照初与中山市利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桂公司)、星煌沉香酒店另一股东朱秀云于2019年3月28日经协商达成《协议书》,由利桂公司承接吴照初的股权,并承担全部债权债务,且吴照初已依约退场移交全部资料,故利桂公司也是本案共同责任人之一。综上,星煌沉香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黄茶凤、徐小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民终33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茶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小明。
原审被告:周潮。
原审第三人:诸暨市步胜房产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东安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黄茶凤。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茶凤因与被上诉人徐小明、原审被告周潮、原审第三人诸暨市步胜房产置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13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黄茶凤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黄茶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楼小莉
审 判 员 李丹丹
审 判 员 谢檬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车楚佳
书 记 员 蒋娅妮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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