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庆、王铁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7
【案件字号】(2020)豫04民终14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泰东李勇宋娟
【审理法官】张泰东李勇宋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国庆;王铁闯;河南闯业通实业有限公司;张洪涛;河南鸿涛羊肚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国庆王铁闯河南闯业通实业有限公司张洪涛河南鸿涛羊肚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国庆王铁闯张洪涛
【当事人-公司】河南闯业通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鸿涛羊肚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曹振华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王印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振华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王印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振华王印
【代理律所】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国庆
【被告】王铁闯;河南闯业通实业有限公司;张洪涛;河南鸿涛羊肚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财产保全中止审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闯业通公司系王铁闯的一人独资公司。因闯业通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已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且该局已向一审法院发函告知闯业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王铁闯系该案犯罪嫌疑人。因本案借贷行为本身已经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陈国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立案决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10:03: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国庆(××)与河南中海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华智科技工业园工程部(借款人)、闯业通公司(担保人)于2014年8月28日、2014年9月1
6日、2014年10月4日、2014年10月14日签订四份《借款合同》,约定河南中海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华智科技工业园工程部分别向陈国庆借款9万元、5万元、4万元、42万元,闯业通公司出具出资证明,河南中海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华智科技工业园工程部同时向陈国庆出具还款计划书。陈国庆(××)与闯业通公司(借款人)、羊肚菌公司(担保人)于2014年10月22日、2014年10月30日、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2月2日签订四份《借款合同》,约定闯业通公司分别向陈国庆借款15万元、5万元、3万元、10万元,该四笔借款均由羊肚菌公司提供担保,羊肚菌公司出具出资证明,闯业通公司向陈国庆出具还款计划书。上述8份借款合同约定利息均为月利率2%,借款均由陈国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王铁闯6222081707000397931工商银行账号中。闯业通公司向陈国庆支付309500元本金和一部分利息后,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约定支付利息及剩余本金,引起诉讼。闯业通公司、王铁闯对陈国庆主张的借款事实无异议,同时认可河南中海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华智科技工业园工程部所承揽的项目闯业通公司及王铁闯是实际施工人,河南中海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华智科技工业园工程部所借的款项系王铁闯、闯业通公司实际使用,河南闯业通实业有限公司为王铁闯一人独资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闯业通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
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月息,扰乱金融秩序且金额巨大,涉嫌非法吸收存款,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陈国庆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国庆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2民初3967-1号民事裁定,并指令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民事诉讼应继续审理,而非驳回起诉。1.2019年11月24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对河南闯业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闯业通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在该程序未走完之前,现该公司只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犯罪只有生效判决才能证明;2.陈国庆与王铁闯之间是民间借贷纠纷,与闯业通公司没有发生任何关系。案涉借款有王铁闯出具的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即使该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国庆的借款
也不在犯罪事实的范围内;二、一审法院依据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只有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才能恢复审理。退一步讲,如果本案民事诉讼不能继续进行审理,也应中止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不予解除,案件应等待闯业通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判决结果,再决定民事诉讼是恢复审理,还是驳回起诉,这样既能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影响刑事案件同时进行。王铁闯有利用闯业通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达到拖延偿还债务,甚至在保全裁定解除后转移财产的目的。
陈国庆、***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民终14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闯业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启蒙路老环保局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397130048T。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