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9
【案件字号】(2021)闽06民终18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维文邹燕文洪碧蓉
【审理法官】叶维文邹燕文洪碧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方玉贞;刘元英;陈丽芳
【当事人】方玉贞刘元英陈丽芳
【当事人-个人】方玉贞刘元英陈丽芳
【代理律师/律所】朱羚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林海健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羚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林海健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羚林海健
【代理律所】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方玉贞;陈丽芳
立案决定书【被告】刘元英
【本院观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并将涉嫌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鉴定意见关联性质证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28日,刘元英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出具一份借条交方玉贞收执,该借条载明:“兹向方玉贞借来现金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至2017年10月10日归还此据。刘元英。月息1.6分,到期还款,本人愿意将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人陈丽芳”。2017年9月29日,刘元英又出具借条一份交方玉贞收执,该借条载明:“兹刘元英向方玉贞借来现金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至2017年10月11日归还。此据。月息1.6分。借款人:刘元英,担保人:陈丽芳”。2020年11月13日,云霄县公安局作出云公(刑侦)立字[2020]00580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方玉贞被案立案侦查。2021年2月19日,云霄县公安局作出云公(刑侦)取保字[2021]00027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对正在侦查方玉贞被案,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丽芳取保候审,期限从2021年2月19日起算。2020年9月15
日,方玉贞向一审法院具状起诉,向刘元英主张350000元借款及利息。同年11月15日,刘元英申请对2017年9月29日借条借款人签名处“刘元英”的签名笔迹是否为刘元英所书写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后,于2020年12月1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17年9月29日《借条》上借款人签名处“刘元英”的签名笔迹是刘元英本人所写。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方玉贞以陈丽芳虚构公司合作投资房地产骗取其巨额款项为由,向公安机关控告陈丽芳涉嫌合同犯罪,陈丽芳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案中方玉贞
与刘元英之间的两次借贷,陈丽芳均参与其中,陈丽芳为借款提供担保是借贷行为的组成部分,本案的借贷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对方玉贞的起诉依法应裁定驳回,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方玉贞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方玉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19:48:5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裁定未列明查明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现方玉贞向公安机关举报陈丽芳涉嫌,陈丽芳已于2020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中方玉贞与刘元英之间的两次借贷陈丽芳均参与其中,本案的借贷行为可能涉嫌等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驳回方玉贞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方玉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有借条证实借贷关系发生于方玉贞与刘元英之间,陈丽芳仅作为保证人,方玉贞与陈丽芳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刘元英两次借款时仅说明系用于其自己归还银行贷款利息,并没有说明由陈丽芳使用。方玉贞对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及用途并不知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借款涉嫌犯罪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2.陈丽芳的行为与本案借贷关系无关。方玉贞向公安机关控告陈丽芳,系2017年5月1日之前陈丽芳虚构合作投资房地产骗取方玉贞375万元的事实,而本案借款发生于2017年9月28日、2017年9月29日,两个案件发生时间上没有交叉,数额上没有互相包含和关联,借款人和合作投资人也不一致,陈丽芳涉嫌犯罪与本案借贷关系不存在任何关联性。方玉贞未控告陈丽英,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本案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不涉及,也与等犯罪无关。3.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立案决定书和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后,既未对本案与陈丽芳涉嫌案的关联性作说明,也未听取方玉贞的意见,一审法院将未经说明和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方玉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方玉贞、刘元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民终18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玉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待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元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羚,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丽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健,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玉贞因与被上诉人刘元英、原审第三人陈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2民初227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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