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美、王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3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26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 
【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瑞美;王义军;李桂霞 
【当事人】王瑞美王义军李桂霞 
【当事人-个人】王瑞美王义军李桂霞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立案决定书【原告】王瑞美 
【被告】王义军;李桂霞 
【本院观点】王义军、李桂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提起诉讼,本案事实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尚不确定,故原审驳回王瑞美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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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义军、李桂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提起诉讼,本案事实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尚不确定,故原审驳回王瑞美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03:09:54 
【一审法院查明】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2018年6月6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出具《立案决定书》,对王义军、李桂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19年7月26日,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王义军、李桂霞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原审法院提起公诉,原审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该案。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七条之规定,本案属于正在审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案件,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王瑞美可根据有关情况另行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瑞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40元,退还王瑞美;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王瑞美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瑞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虽然王义军、李桂霞涉嫌犯罪,但本案是否系犯罪事实并未认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必然导致上诉人保全利益无法保障。 
王瑞美、王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民终26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瑞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义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桂霞。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瑞美与被上诉人王义军、李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8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瑞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虽然王义军、李桂霞涉嫌犯罪,但本案是否系犯罪事实并未认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必然导致上诉人保全利益无法保障。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义军、李桂霞未答辩。
原告诉称     王瑞美向原审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王义军、李桂霞支付借款本金313万元,诉讼费由王义军、李桂霞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2018年6月6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出具《立案决定书》,对王义军、李桂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19年7月26日,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王义军、李桂霞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原审法院提起公诉,原审法院于2
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该案。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七条之规定,本案属于正在审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案件,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王瑞美可根据有关情况另行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瑞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40元,退还王瑞美;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王瑞美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义军、李桂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提起诉讼,本案事实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尚不确定,故原审驳回王瑞美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林伟光
审判员 刘昭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翟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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