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霞、公安县君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3 
【案件字号】(2020)鄂10民终19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静陶齐学全华 
【审理法官】李静陶齐学全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毛霞;公安县君恒置业有限公司;高辉连 
【当事人】毛霞公安县君恒置业有限公司高辉连 
【当事人-个人】毛霞高辉连 
【当事人-公司】公安县君恒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郭王飞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郭王飞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童开智郭王飞 
【代理律所】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毛霞 
【被告】公安县君恒置业有限公司;高辉连 
【本院观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呈请立案报告书》中载明,高辉连因公安县斗湖堤镇高建村集中居住小区工程项目骗取肖克斌60万元工程款涉嫌合同罪立案,其涉嫌合同罪的事实与本案所涉事实不同,一审认定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不足,本案不属于《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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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呈请立案报告书》中载明,高辉连因公安县斗湖堤镇高建村集中居住小区工程项目骗取肖克斌60万元工程款涉嫌合同罪立案,其涉嫌合同罪的事实与本案所涉事实不同,一审认定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不足,本案不属于《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情形。本案中,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为公安县君恒置业有限公司,买受人为毛霞,高辉连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公安县君恒置业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其与高辉连签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挂靠经营合同》,从上述证据可看出毛霞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被告明确具体,毛霞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9)鄂1022民初1317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6:17:08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安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公公(经)刑立字[2016]1916号立案决定书,对高辉连涉嫌合同罪立案侦查,该案尚在侦查过程中。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
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纠纷符合上诉规定的情形,应当移送相关机关处理。如相关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原告毛霞可重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毛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58元不予收取。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下列新的证据:呈请立案报告书。拟证明高辉连涉嫌合同,与案外人肖克斌有关联,且涉案工程为斗湖堤镇高建村新农村工程。本案纠纷所有当事人均与高辉连涉案的合同无关联,该案应由原审法院续审理。公安县君恒置业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都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达不到证明目的,这一份证据恰恰能证明高辉连的涉嫌犯罪与本案关系密切,高辉连涉及的刑事案件不查清楚,本案就无法审理。本院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审查认定如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为原件,加盖了公安县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察大队印章,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公安县君恒置业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毛霞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9)鄂1022民初1
317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举证及庭审已经理清本案的事实:即被上诉人高辉连委托售楼部高兵海与上诉人的购房行为、交付七套商品房,情节完全符合《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的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已完成了交付,上诉人也在实际占用的多年中公示了物权。由于被上诉人公安县君恒置业有限公司违规出借资质给实际投资人高辉连,被上诉人君恒置业有限公司不予配合履行职责,不给购房户(本案的上诉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辉连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先办理5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去办证,后续再为我办理2套房屋办证。而被上诉人不予配合盖章办理不动产证,上诉人也只有让步同意。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仅存完善物权的登记确权纠纷,即被上诉人君恒置业有限公司应尽履责义务,为上诉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申请,所调取的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但没有依照相关的司法解释组织双方予以质证,其程序不合法。2、一审法院所向公安县公安局调取的2016年的立案决定书。经了解,该案立案后嫌疑人没几天就归案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达4年之久未提起公诉,早已超过法定时效,足以证明刑案不
成立,以无效的证据驳回上诉人的诉请,其裁定不合法,严重的侵犯了上诉人的权利,况且,该立案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侵占。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明事实真相,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上诉人之诉请。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毛霞、公安县君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0民终19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王飞,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安县君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大道夏威夷风情街。
     法定代表人:覃明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业军,公安县斗湖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辉连。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毛霞因与被上诉人公安县君恒置业有限公司、高辉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9)鄂1022民初131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毛霞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9)鄂1022民初1317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举证及庭审已经理清本案的事实:即被上诉人高辉连委托售楼部高兵海与上诉人立案决定书
的购房行为、交付七套商品房,情节完全符合《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的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已完成了交付,上诉人也在实际占用的多年中公示了物权。由于被上诉人公安县君恒置业有限公司违规出借资质给实际投资人高辉连,被上诉人君恒置业有限公司不予配合履行职责,不给购房户(本案的上诉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辉连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先办理5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去办证,后续再为我办理2套房屋办证。而被上诉人不予配合盖章办理不动产证,上诉人也只有让步同意。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仅存完善物权的登记确权纠纷,即被上诉人君恒置业有限公司应尽履责义务,为上诉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申请,所调取的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但没有依照相关的司法解释组织双方予以质证,其程序不合法。2、一审法院所向公安县公安局调取的2016年的立案决定书。经了解,该案立案后嫌疑人没几天就归案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达4年之久未提起公诉,早已超过法定时效,足以证明刑案不成立,以无效的证据驳回上诉人的诉请,其裁定不合法,严重的侵犯了上诉人的权利,况且,该立案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
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侵占。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明事实真相,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上诉人之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