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西公(北)行罚决字〔2021〕0753号
【主题分类】公安互联网 
【发文案号】张西公(北)行罚决字〔2021〕075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 
【处罚日期】2021.09.24 
【处罚机关】张家口市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张家口市公安局明德北街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张家口市 
【处罚对象】梁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0.12 16:06:47  立案决定书
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西公(北)行罚决字〔2021〕0753号
被处罚人梁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xxxxx号xxx楼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xxx区xx楼xx元102。
违法前科:2020年07月28日,因梁xx涉嫌危险驾驶案,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0年03月24日17时许,我局接到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提供线索,称王x(辽宁盘锦市人),张x(河北省张xxxx),杨x(河北省张xxxx),于x(河北省张xxxx),利用河北家乡APP玩儿张家口扣张麻将,并在闲聊APP上建立聊天进行网络赌博。涉及赌博参与人员200余人,交易金额流水累计达500余万元人民币。我单位民警通过舟山市公安局推送闲聊app后台数据发现梁xx(男,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x517)涉嫌参与网络赌博,依法传唤梁xx到案,并受理行政案件处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梁xx供述,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立案决定书,舟山市公安局推送的流水账单截图,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行缴纳贰仟元整;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送张家口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口市公安局或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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