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决定书
广饶融信光大判决书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融信光大、L某某偿还XXX借款30万元及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融信光大、L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3日、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23日,XXX与融信光大签订了三份《居间服务协议书》,约定XXX分别出借10万元、10万元、30万元,如未能及时偿还,融信光大承诺支付该借款。同时L某某出具欠条三张,承诺若融信光大到期不归还,则由L某某归还。XXX出借款项后,仅偿还本金20万元及部分利息,尚欠本金30万元及利息。XXX多次交涉催要,融信光大、L某某拒不归还,严重损害了XXX的利益。为维护XXX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饶县公安局已于2019年2月26日做出广公(经侦)立字【2019】238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北京融信光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且XXX涉案借款登记在案。经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330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北京融信光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
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立案侦查。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驳回原告X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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